淡江大学学生会组织章程-淡江大学学生事务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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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学学生会组织章程-淡江大学学生事务处

淡江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104.01.09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4.03.27 處秘法字第1040000008號函公布 105.10.12 105學年度第1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11.14 處秘法字第1050000031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淡江大學學生會輔導辦法」第四條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淡江大學學生會為本校學生之一級自治組織,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組織章程為本校學生自治組織之最高法規,本校其他學生自治組織法規與本會組織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四條  本會分設行政中心、學生議會(以下簡稱議會)、學生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分別掌理本會行政、立法、司法相關事項。 第五條  本會之輔導單位為本校學生事務處。 第六條  本會代表全體會員執行下列事務: 一、綜理學生事務,並得協調處理與全校學生相關之公共事務。 二、對外參與各項活動,對內籌畫、協調、辦理全校性活動、增進學生福利及反映學生意見。 三、統籌本會會費之運用。 四、對學校事務有建議權,並得依本校相關規定推薦學生代表供遴選出列席各項會議。 第七條  本會設會務會議,由會長定期召開,行政中心、議會、評議會各推派兩名代表參加,且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其會議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凡具有淡江大學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皆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在學生自治事務範疇內一律平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權利: 一、在會內有公開表達意見之權。 二、透過本會要求改善大學教育與大學生活環境之權。 三、有選舉、罷免之權。 四、有複決權。 五、有加入本會所屬組織之權。 六、有參加本會舉辦活動之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繳納會費與遵守本組織章程及本會決議之義務。 第三章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 第十二條  本會置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淡水校園、蘭陽校園各一名),任期一年,由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滿不得連任。 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會員於每年五月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單記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其選舉罷免辦法另定之。 第十三條  新任會長無法產生時,由議長代理並辦理補選之。 經第一次補選辦理完成後亦未產生會長時,由議長代理至任期屆滿止。議長喪失議員職權。 第十四條  會長職權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中心、議會、評議會及代表本會應邀出列席學校會議。 二、依法聘用、解任行政中心執行長之權。 三、向議會提出議案、覆議案及評議委員人事提名之權。 四、得依其政見,由行政中心執行長諮請議會同意,設立相關部門,其存續時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止。 五、得應行政中心執行長之請求,於議會向行政中心執行長提不信任案時解散議會。 第十五條  會長對議會之決議,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於決議到達後二週內得由會長移請議會覆議。 覆議時,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決議,會長應即接受該項決議或移交全體會員複決。 第十六條  副會長應輔佐會長處理會務。 第十七條  會長不克執行其職權時,其代理順位依序為會長所屬校園之副會長、會長所屬校園之執行長。 會長喪失其會員資格時,其代理順位依序為會長所屬校園之副會長、不同校園之副會長。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得聘秘書長一名,三者對內合稱會本部,秘書長直接對會長、副會長負責,秘書長得因其業務執行需求招募秘書若干名。 第十九條  秘書長協助處理正、副會長交付之事項。 第四章 行政中心 第二十條  淡江大學學生會行政中心為本校全校性學生自治組織之最高行政機關,行政中心置淡水校園執行長一名、蘭陽校園執行長一名,由會長任命之。執行長不克執行職權或違反相關規定時,得由會長撤換之,執行長出缺期間由行政中心秘書長暫代職務。 第二十一條  行政中心於淡水校園常設下列各部門: 一、秘書處:置秘書長一名,承執行長之命,協助處理行政中心事務與執行長交付之一切事項。行政中心秘書長得因其業務執行需求招募秘書若干名。 二、財政部:負責本會會費預算、會計、決算、稽核及財務管理事務。 三、學生權益及福利部:維護同學應有之權益及增進學生福祉,提升校園學習、生活品質。 四、新聞部:負責本會對外所有資訊之發布、管理與平台之建構。 五、外務部:負責本會對外關係之拓展及相關公共關係事務之聯絡事宜,建立組織良好形象。 六、總務部:負責採購、管理、維修、報廢、租借行政中心一切資產,並維護、管理行政中心所屬空間。 七、活動部:負責統籌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權益相關之活動、形塑優質校園文化。 行政中心於蘭陽校園設秘書處,綜理本會蘭陽校園之財務管理、學生權益及福利、外務、總務及活動相關事務。 第二十二條  行政中心執行長職權如下: 一、聘用、解任各部部長之權。 二、定期召開行政會議。 三、向議會提出議案之權利。 四、對議會之決議,如認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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