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供参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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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供参习

教育法规提纲 第一章教育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法制与教育 (第一学时)2015.4.27 (一)发展历程 (二)必要性 (三)主要内容 ①教育学生懂得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怎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懂得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②教育学生懂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是保证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强大武器,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③要让学生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统一关系。④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的教育,使学生懂得什么是法,法的阶级本质和作用,以及有关的政策法令。 (四)现状 (第二学时)2015. 4.28 有法可依 从2010年至今,我国的教育立法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了较好的法制环境。我国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2部教育法律,国务院制定了5项教育行政法规。另外,青少年加强保护和预防犯罪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姊妹法可依。这就充分说明国家非常重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 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分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从主体因素上看,一是自我控制能力脆弱;二是头脑简单,解决问题的方法偏激粗暴;三是贪图享受。从客观因素上看,一是家庭教育的误区;二是学校教育的失当;三是社会文化氛围消极方面的误导;四是缺乏社会救济措施;五是法制教育相对滞后;六是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 (五)意义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从1986年至2000年,全国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目前,“六五”普法在全国普遍展开。2001年12月4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制宣传日,将宪法实施日定为法制宣传日,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教育法概述 (第三学时)2015. 4.29 一、教育法的含义: 首先,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这说明教育法是国家意志在教育方面的反映而非个人意志的结果。 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属性。 最后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即教育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是教育活动中所有的社会关系,只有当教育活动中的某些社会关系以法规范的时候,这些社会关系才成为教育法所调整的范畴。 二、教育法的特性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 第三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学时)2015.4.30 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二、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一)?教育公共性的含义 (二)教育公共性原则的体现 三、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四、教育的终身性原则 第四节教育法的渊源 (第五学时)2015.5.4 教育法的渊源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任何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律 法律有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之分。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是指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六)规章 规章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指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指政府规章,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教育法的效力 (第六学时)2015.5.5 (一) 教育法的时间效力 教育法的生效时间一般都应明确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布生效,即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执行;另一种是定时生效,即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时间。 教育法的失效时间即终止时间,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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