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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解读供参习
新企业所得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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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
引子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经过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适用于内外资企业。
二、在2007年3月16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给予5年过渡期优惠政策。
(一)适用税率:
1.原适用税率为15%的企业,2008年适用税率18%;2009年20%;2010年22%;2011年24%;2012年适用税率25%。
2.原适用税率24%的企业,2008年——2011年适用税率不变,2012年直接适用25%的税率。
(二)定期减免税的过渡办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适用“两免三减半”或“五免五减半”或其他的定期减免税,可以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如果自获利年度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2008年仍旧没有获利,则2008年视同获利年度,开始享受免税期。
三.2007年3月17日——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的企业:
(一)2007年度的所得仍旧按现行企业所得税办法执行。
(二)2007年3月17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减免税办法只能适用现行政策至2007年结束,2008年起,一律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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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背景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内外资企业税负差距太大,导致内资企业税负偏高。
名义税率:33%
实际税率:
内资企业:22%——25%
外资企业:11%-15%
(二)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1.获利年度
国税发【2003】60号
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的股权占25%以上的,可以按外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2.返程投资
3.高新区
4.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一是:外购设备:
投资额2个亿,但可以抵免所得税2*40%=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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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点:投资额过大。
二是:自己组装。
优点:投资额降为9000万元。
缺点:不能抵免所得税;工期长。
财税【1999】290号、财税【2000】49号
投资额9000万元
按1.2亿元:
抵免所得税=1.2*40%=4800万元
条例地120条:
企业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减少、延缓或不交所得税的,税务机关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总机构
甲企业与乙企业属于M企业控股,但M企业没有经营项目,靠管理费来生存,每年亏损巨大。
甲企业每年销售给乙企业大量的产品,成本100,售价150,乙企业按250销售。
甲企业销售给M企业(150),开具发票给M企业;M企业按200销售给乙企业。开具发票给乙企业。
(三)普惠制导致外资机构极不合理。
新税法:“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
(四)不利于税收效率的提高。
征税成本
纳税成本
国税发【2006】103号
。合伙人。。。
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简税制;
(二)宽税基;
(三)低税率;
(四)严征管:
1、加大了反避税力度;
新税法地47条以及条例117条:对于直接持外国企业股10%以上间接持股50%以上的居民企业,如果外国企业对实现的利润不做分配,又没有合理经营需要的,其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利润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甲企业(居民企业)在香港投资于一个企业(乙企业)。
乙企业2008年实现利润5000万元,没有分配。甲企业占40%股份。
2008年应当确认所得=5000*40%=2000万元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在香港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抵免。
2.加大了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
葡萄酒生产企业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销售葡萄酒。
成本100,按110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按180销售。
消费税=110*10%=11
消费税=180*10%=18
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的销售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当按门市部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关联企业
国税发【2004】143号:
独立企业之间收取或支付价款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价格偏低是指生产企业低于生产成本销售。
条例:
税务机关在对关联方进行调查时,对于与关联方交易的产品、劳务类似或相同的企业,税务机关也可以要求其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成本、价格、单价、利润水平等涉税资料,企业应当提供,拒绝提供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征管法地70条和实施细则地96条的罚款。
3.进一步限制资本弱化。
思考:甲企业和乙企业属于关联企业,甲企业预计2008年实现利润100万元,乙企业预计亏损80万元。
甲企业缴纳所得税=100*25%=25万元
乙企业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甲企业2008年1月1日向乙企业发行债券1000万元,每年按又银行利率7%支付70万元的利息。
甲企业2008年缴纳所得税=(100-70)*25%=7.5万元
少缴所得税17.5万元
乙企业2008年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新税法地46条: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性投资占股权性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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