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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安卫法规监别管理程序(GA-EP-02)-元智大学.docVIP

环安卫法规监别管理程序(GA-EP-02)-元智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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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安卫法规监别管理程序(GA-EP-02)-元智大学.doc

文件編號 GA-EP-02 版 次 1.2 元 智 大 學 環安法規鑑別管理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0日 核  定 會審單位 : 制定單位 : 環安衛中心 : (  ) 撰寫人 : 麥耀仁( 100.3.10 ) : (  ) 核稿 (單位主管) : 魏榮宗(100.3.10 ) : (  ) : (  ) : (  ) 複審 (管理代表) : 魏榮宗(100.3.10 ) 環安衛中心 主任委員 : 魏榮宗(100.3.10 ) 本文件由元智大學環安衛中心簽准頒行,使用者對本文件之各項內容存有疑義者,可逕洽文件撰寫人員詮釋之。對本文件之內容有任何修訂或改進意見,均請影印後附之「環安文件修訂建議表」,於填表核章後送環安衛中心,各項增訂或修繕作業均依「環安文件管制作業程序」規定簽准核定後實施。 修 訂 紀 錄 表 修訂日期 頁次 原 有 內 容 修 訂 內 容 修訂者 審查者 核定者 版次 文件管制 95.01.02 4 目的:其他要求 組織所同意遵守的其他相關的環境考量面、風險評估要求事項、組織更替 吳改 尤克強 1.1 95.01.02 5 1.1.1 及對於關係企業之要由、社區之協議、組織更替 吳改 尤克強 1.1 95.01.02 6 附件 附件增加 吳改 尤克強 1.1 100.03.10 4.5 環安衛中心 綜合業務組 環安衛中心 麥耀仁 魏榮宗 1.2 目  錄 目的 4 範圍 4 權責 4 定義 5 作業要求 6 相關文件 5 附件 7 目的: 為鑑別與本校環境安全衛生相關之法令規章及組織所同意遵守的其他相關的環境考量面、風險評估要求事項,以利環境安全衛生管理之有效實施。 範圍: 相關環境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及其他要求。 權責: 各單位負責人、各單位環安衛聯絡人或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其他人員: 協助相關法規或規定之宣導 環安衛中心: 指派人員接受法規鑑定課程並取得資格,負責環安法之取得、管理及更新。 法規蒐集、鑑別與保管。 相關法規及其他要求之傳達、分發。 管理代表: 環安法規鑑定結果核准。 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法規查核報告之審查確認。 定義: 無 作業要求: 安全衛生環境法規鑑定作業流程說明: 相關法令蒐集: 1.1.1 由環安衛中心參考下列方式蒐集相關安全衛生環境法規及對於關係 企業之要由、社區之協議其它參考資料,以獲取正確環境與安全衛生 法規及其它相關要求資訊。 上網查詢政府機關相關公告 參加研討會及法規說明會 環保公報 秘書室及相關單位 教育部公文 蒐集之資料需先判別是否與校內有關,並將與校內環安衛有關之法 規名稱登錄於『環安法規清單』,並鑑別其符合情形,其結果登錄於 『環安法規符合情況登錄表』中。 1.2登錄於『環安法規清單』之法規及要求需由環安衛中心派之合格環安法規鑑 定人員定期每三個月鑑別一次,若無變更,則不需重新登錄。 1.3相關法規若有變更時,環安法規鑑定人員將新登錄之『環安法規清單』、 『環安法規符合情況登錄表』,知會相關單位後存檔,如有必要時,向環境 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提報,並由委員審查,或更新相關作業程序、標 準書。 1.4 法規鑑定人員將鑑定之相關法規結果,重要事項登錄於「環安法規查核報告 」,由管理代表審核,向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提報,主任委員核 准。 1.5 相關之環境與安全衛生法規資訊由環安衛中心保存,並指派專人 管理。 1.6 環境安全衛生法規之鑑定人員資格依據『環安衛專業技能管理程序』。 1.7 本校活動、作業及服務項目修訂或新增時,應配合鑑定相關法令。 1.8 為確保環安法及相關規定確實被遵守與執行,環安法規鑑定人員若發現不 符合時,除登錄於「環安法規查核報告」呈報外,應依「環安衛目標管理 程序」或「環安衛不符合矯正及預防程序」進行改善。 相關文件 環安衛目標管理程序(GA-EP-03) 環安衛專業技能管理程序(GA-EP-06) 環安衛監督量測管理程序(GA-EP-14) 矯正與預防措施管制作業程序 (DCC-QP-05)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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