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地方民意代表费用支给及村里长事务补助费补助条例解释汇编-内政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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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 一 條 - 1 - 第 二 條 - 1 - 第 三 條 - 1 - 【研究費案例解釋】 - 2 - 第 四 條 - 20 - 【出席費案例解釋】 - 21 - 【交通費案例解釋】 - 36 - 【膳食費案例解釋】 - 38 - 第 五 條 - 38 - 【健康檢查費案例解釋】 - 38 - 【保險費案例解釋】 - 42 - 【為民服務費(原郵電文具費)案例解釋】 - 48 - 【春節慰勞金案例解釋】 - 56 - 【出國考察費案例解釋】 - 68 - 【特別費案例解釋】 - 103 - 第 六 條 - 106 - 【助理補助費案例解釋】 - 107 - 第 七 條 - 130 - - 1 - 【案例解釋】 - 131 - 第 八 條 - 161 - 【案例解釋】 - 161 - 第 九 條 - 188 - 【案例解釋】 - 188 - 第 十 條 - 193 - 【其他案例解釋】 - 193 - 國內經建考察費用(屬行政院主計總處解釋範圍) - 193 - 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屬行政院主計總處解釋範圍). - 206 -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 例 - 211 - 表件範例 - 216 - - 2 -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解釋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一條 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地方民意代表,係指直轄巿議會議長、副 議長、議員;縣(巿)議會議長、副議長、議員;鄉(鎮、 巿)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代表。 第 三 條 地方民意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不得超過下列標 準︰ 一、直轄巿議會議長︰參照直轄巿長月俸及公費。 二、直轄巿議會副議長︰參照直轄巿副巿長本俸、專 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三、直轄巿議會議員︰參照直轄巿政府所屬一級機關 首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四、縣(巿)議會議長︰參照縣(巿)長本俸、專業 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五、縣(巿)議會副議長︰參照副縣(巿)長本俸、 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六、縣(巿)議會議員︰參照縣(巿)政府一級單位 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七、鄉(鎮、巿)民代表會主席︰參照鄉(鎮、巿) 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 1 - 八、鄉(鎮、巿)民代表會副主席︰參照縣轄巿副巿 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九、鄉(鎮、巿)民代表會代表︰參照鄉(鎮、巿) 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 給。 前項所稱專業加給,係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研究費 案例解釋】 地方民意代表如被通緝及羈押,尚未宣誓就職,若他日 交保獲釋並宣誓就職,其宣誓就職前之各項津貼與待遇 不得支領 【內政部88 年12月 27日台( 88)內中民字第8804717號函】 查地方制度法第 33條第 6項規定,縣(市)議員應於上 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宣誓條例第 8條規定略以: 第 2條公職人員不依本條例之規定宣誓者 ,視同未就職 ; 其依第3條第 2項規定,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而仍未依 規定宣誓者,視同缺額 。依上開規定意旨,民意代表既 以宣誓為其就職行使職權之前提,則其另定日期舉行宣 誓,因其職務所生費用之發給,應自其另定日期並完成 宣誓就職之日起算,故於宣誓就職前之各項津貼與待遇 自不得支領。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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