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缓、逐召各款修订重点-苗栗县政府教育处.PDFVIP

106年缓、逐召各款修订重点-苗栗县政府教育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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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缓、逐召各款修订重点-苗栗县政府教育处.PDF

附表 1 106 年緩、逐召各款修訂重點: 一、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24條修正條文 :兵役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現任國民學校教員 ,指現於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設立之公立或核准設立之私立國民中 、小學校或特殊學校,擔 任專任教師者 。同款所定任教一年以上 ,其任教年資有間斷時 , 應予合併計算」 自中華民國 103 年8月 1日起 ,現職高級中學學校專任教師得準 用前項規定辦理緩召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3 條:本條例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 二、國民中 (小)學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規範設置專任輔導教師, 於102 年9月 25日由教育部與國防部召開之「後備軍人及補充 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修頒研討會」,會中決議:「專任 輔導教師」可不授課,惟仍需檢附「專任輔導教師」之聘書方可 受理申辦,請各學校依年度初次申請資料檢附。 三、請申請單位於申請人處理名冊 「學校審查意見欄」,請依據申請人 畢業證書詳 填申請人「畢業學校」,俾利業務審查作業 ,無填註者 請加附「畢業證書 」。(請務必以講習資料內格式內容繕造辦理 。) 四、新報到任教及調校服務教師,請於事實發生 1個月內以新發生原 因申辦,並加附「原任教學校服務(離職)證明」,原已於同一學 校任教教師如上年度漏辦申請者,須以 106 年度「初次案件」申 辦 。 五、緩召三款 「初次」、「新發生」案件,其所檢附聘書無特別註記 是「初聘」或「續聘」者,請申辦學校於處理名冊審查意見欄須 註明申請人為 「初聘」或「續聘」人員,以明責任。 六、調校服務教師辦理緩召新發生原因申請,如於暑假期間,得以學 校開學之日起30日內申辦,請申請單位於公文說明處詳註學校開 學日,並檢附申請人原學校離職證明辦理,以利審查。 七、申請單位造報處理名冊時,請依申請人戶籍地, 分開造送以利作 業審查。 八、各縣市後備指揮部單位全銜 ,原 「台」已修正為「臺」例如臺北、 臺中、臺南、臺東等 ,請各單位行文時務必注意。 九、 年度申請案件表格,請依講習資料內格式辦理,請學校先行核對 申請人「身分證件」,俾利處理名冊內表格資料填註正確。 十、各款申辦案件所檢具現職證明應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 人職章」;塗改、修訂部份均需加蓋單位校正章,以明責任,俾 利審核 。 十一、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年度申請公 告、申請處理名冊格式,請申請機關自行下載運用。 (網址:http ://.tw/ 路徑為( →動員管理→後備管理 →緩召申請)。 十一、緩召三款作業注意事項: (一)請建冊清查管制符合緩召申請之教師是否確實申辦。 (二)漏申辦之教師請備妥佐證資料申辦106 年緩召。 (三)請確實公告、宣導並將辦理情形告知申辦教師。 (四)借調市府支援教師不符申辦緩召,需辦理註銷,於歸建30 日內備妥佐證資料以新發生原因申辦。 附表 2 1 0 5 年 後備 軍 人 緩 召 、 逐 召 作 業 共 同 性 缺 失 項次款 項所 見 缺 失 建 議 改 進 意 見備考 續聘教師漏申辦,不符新 教師甫退伍報到任教或於新調校服 發生原因申請 。 務、借調後回任原職者於事實發生1 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辦單位應於審查 緩召 一 意見欄詳填申請人資格,以利新發生 三款 原因核處;上年度漏辦者,不符合新 發生原因申請資格,需併年度案件辦 理。 申請案件時,僅檢附處理請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處理名冊, 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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