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重大讯息常见缺失(续)会计主管异动请同步更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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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訊息缺失情形彙總 98年1-11月上櫃公司違反重大訊息條款情形彙總: 第20款:取得或處分資產 第23款:資金貸與 第11款:董事會重大決議 第2款:重大訴訟等 第22款:背書保證 第8款:重要人士異動 第6款:董監等異動 重大訊息缺失情形彙總(續) 98年1-11月上櫃公司違反重大訊息條款情形彙總: 第21款:競業行為 第35款:買回庫藏股 第51款;其他重大事項 第3款:嚴重減產或停工 第5款:重整或破產 第7款:更換會計師 第10款:重要備忘錄等 重大訊息常見缺失 未即時申報 申報款次不正確或內容不完整 未持續追踪申報 其他重要條款說明 重大訊息常見缺失(續) 一、未依處理程序第3條所訂之期限內申報重大訊息。 原則:事實發生日 (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 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或其設置之委員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以孰前者為準。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 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台灣時間早上9點前) 完成申報。 例外:如有符合說明記者會各款規定之重大訊息,應於事實發生日當日(台灣時間晚上12點前)完成申報。 重大訊息常見缺失(續) 例外:董事會決議合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符合記者會第7款相關規定),應於記者會同時或會後輸入重大訊息(例外:遇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召開記者會並報經本中心核准者,應立即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上傳重大訊息)。 本中心依處理程序第4條規定(本中心發現或經投資人檢具佐證資料)通知公司輸入者: 上午12:30以前通知=>當日13:30前輸入 上午12:30以後通知=>當日17:00前輸入 重大訊息常見缺失(續) 例:A公司10月1日董事會決議對大陸地區子公司增資美金50萬元,10月30日向投審會申請核准函,11月16日取得投審會核准函,12月31日匯出部分資金美金30萬元。 事實發生日:10月1日,故最遲應於10月2日開盤前完成公告申報。若嗣後無重大變更,則毋需再做公告。 重大訊息常見缺失(續) 二、未依正確條款申報重大訊息或公告內容不完整。 簽訂重要合約係第10款、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係第20款…,凡明確符合第1-50款者,均不建議以第51款公告申報。 股東會之重要決議事項需以第18款申報,惟若其中有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議案,除第18款外,需另以第21款申報;若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議案,需另以第6款申報。 重大訊息常見缺失(續) 例:B公司10月1日董事會決議取得C公司普通股1仟萬股,投資金額1億元,已達B公司實收資本額20%。 因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5項之標準,最遲應於10月2日開盤前以第20款完成公告申報。 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C公司普通股1仟萬股。 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惟若交易相對人為法人,則應明確寫出法人名稱。 公告內容應完整。 重大訊息常見缺失(續) 例:甲公司7月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授權董事長購買信義計畫區土地。 如7月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時,已確定購買資產之「對象」及「金額」,則應於7月1日之次一營業日開盤前,輸入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並轉發第20款重大訊息。 若董事會決議日時僅能確定「對象」或「金額」,則應於7月1日之次一營業日開盤前,先以第51款輸入重大訊息。嗣後於「對象」及「金額」均確定時,再依前揭程序,輸入第20款重大訊息。 重大訊息常見缺失(續) 三、嗣後事件有新發展或重大變更,未持續申報重大訊息。 重大訊息第5款規定,公司進行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件…,故應持續申報該事件之重大發展(如:重整駁回、重整裁定等)。 重大訊息第11款規定,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分割、收購…、增資發行新股…、私募有價證券…,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故凡前已公告內容有變更,即應再次公告。 重大訊息常見缺失(續) 例、乙上櫃公司於98年2月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公司債,額度上限為70億元,將分次發行。該公司於4月10日發行第一期公司債50億元,4月1日為定價日。 輸入時點:98年2月2日開盤前需將發行上限70億元以第11款輸入重大訊息畫面。如發行利率等欄位於2月1日尚未確定,則輸入「尚未確定」或「定價後公告」等說明文字。 嗣後於該等欄位確定時,例如公司債之定價日4月1日,仍需將2月1日未確定之欄位,輸入重大訊息畫面,作為2月1日之補充公告。 重大訊息常見缺失(續) 四、重大訊息第20款:上櫃公司及其股票未公開發行之子公司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及第31條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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