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规则26下的强制要约-易周律师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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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之 要约人董事 备忘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 上海 北京 仰光 目录 1. 背景 1 2. 守则 1 3. 一般原则 1 4. 规则26下的强制要约 2 5. 自愿要约 2 6. 要约 3 7. 顾问 3 7.1 财务顾问 3 7.2 法律顾问 3 7.4 核数师 3 7.5 传媒顾问 3 7.6 在任何交易前寻求意见 3 8. 要约的正式公告 4 9. 要约文件 4 9.1 正式要约 4 9.2 要约人的来函 4 9.3 条款及条件 4 10. 受要约公司董事局的通告 5 11. 要约期 5 12. 与股东、传媒及公众的沟通 5 12.1 盈利预测 5 12.2 其他声明 5 12.3 会议及电话交流 6 12.4 传媒声明 6 12.5 总结:寻求意见 6 13. 《公司条例》的强制购买规定 6 13.1 购买少数股东的股份 6 13.2 收购少数股东的权利 6 14. 董事局的职责 7 14.1 法律责任 7 14.2 一般守则责任 7 14.3 拟备文件 7 14.4 责任声明 7 14.5 禁止阻挠行动 8 14.6 董事局的独立委员会 8 15. 作出要约后的限制 8 16. 结论 9 背景 本备忘录为要约人的董事,就要约人可能从公司股东收购该公司至少超过30%的已发行控股权益的股份(“股份”)而拟备。本备忘录的目的为就要约人依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守则”)于拟收购中产生的实际及法律问题,提供一般性概述。我们认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会把该公司视为“公众公司”,以实施守则及其他本备忘录所指的条例及规则。 守则 守则适用于影响香港公众公司的收购及合并事宜。若公司依照守则被视为一家公众公司,则守则将适用于要约人的拟收购。守则属自愿性质,其取决于市场参与者是否愿意遵守它。守则由证监会企业融资部的执行董事(“执行人员”)实施监管,其实施的主要目的为确保 参与收购的所有股东能获得公平及平等的对待。任何人若违反守则,可能会受到证监会的私下及公开谴责,及/或发布有关批评,纪律处分或暂停发行的公开声明。 一般原则 守则列出了10个一般原则,提供了在香港进行与收购及合并有关的商业行为的可接纳标准,详情如下: 所有股东须获得公平待遇; 如果公司的控制权有所改变,通常必须向其他所有股东作出全面收购要约; 在进行要约的过程中或当要约正在计划中,须把某些股东可以获取的资料发放给所有股东; 要约须在审慎及以负责任的态度作出考虑之后才能作出; 应当就有关要约向股东提供充分的资料、意见或时间; 所有与收购及合并有关的人应该尽快披露一切有关资料,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以避免制造虚假市场及作出可能误导股东或市场的声明; 行使控制权时应该信实,压迫小股东的情况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 董事须考虑股东的整体利益; 董事不得采取任何行动以阻挠拟真正的要约,或导致该等股东无法根据要约的利弊作出决定;及 与收购和合并有关的各方应与执行人员、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委员会”)及收购上诉委员会通力合作。 规则26下的强制要约 除了上述原则外,守则亦包含了36条规则,其实施了一般原则。最重要的规则为有关作出强制要约的规则26。 守则的规则26规定要约人须在下列情况下向受要约人的全体股东作出强制要约,除非获执行人员授予豁免: 任何人(或两人或以上一致行动)不论是否透过在一段期间内的一系列交易而取得一家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权;及 持有一家公司不低于30%但不超过50%的投票权的任何人(或两人或以上一致行动)取得额外的投票权,结果令该人或他们所持该公司的投票权百分比,以截至及包括取得上述投票权当日之前的12个月期间所持投票权的最低百分比计算,增加超过2%。这通常被称为“自由增购”规定。 强制要约条件:除非执行人员同意,根据规则26作出的强制要约须符合以下条件: 仅在要约人收到有关投票权的接纳时,该等投票权连同在要约前或在要约期内取得或同意取得的投票权,将会导致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持有超过50%的投票权时,作出的要约才可附带条件;然而,如果要约人在作出要约前持有超过50%的投票权,根据该规则,作出的要约通常应当是无条件的。 如果作出或履行该项要约将会或可能取决于某项决议在要约人任何股东大会上是否获得通过,或取决于任何其他条件、同意或安排,则根据该规则不可取得投票权的行动。 根据规则26,若要约人获得一家公司30%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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