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毒化物停止运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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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輸出之毒化物其容器或包裝標示得依國際慣例或逕依該物質運抵國之相關規定辦理。 裝有毒化物之船舶、航空器或運送車輛之標示,應依交通法規中有關運輸之規定 運作場所及設施標示: 危害圖式、名稱、危害成分及警示語 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防範措施 毒化物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 運作場所及設施免標示:(10th) 經申請廢棄登記之毒性化學物質其暫存場所。 暫時放置海運、空運裝卸不特定毒性化學物質倉庫,已標危險品倉庫(Dangerous?Goods?Storage) 僅供試驗、研究、教育用途且運作量低於大量運作基準,運作場所各出入地點已標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Handling?Premises of?Toxic?Chemicals)等字樣。 導管、配管標示:(11th)   運作毒化物之導管、配管及其他輸送系統等設施,應於明顯處加標其毒化物中文名稱、英文名稱(縮寫)及流向,且於輸送管道附近任一位置均可明確辨識;必要時,得以掛牌替代 。 毒化物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 混合物製作MSDS者: (14th)毒化物如為混合物者,應依其混合後之毒理危害性,製作物質安全資料表,並予標示。 (15th)毒化物如為混合物且屬同一列管編號序號,其為不同成分含量、濃度者,應以不同之中英文物品名稱,分別製作物質安全資料表。 毒化物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相關法規 及錯誤態樣 * 毒性化學物質管制範圍 毒性化學物質定義: 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毒性符合下列分類規定並公告者。 請參閱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 毒管法用詞定義 用詞定義(第3條) 運作 指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廢棄等8大行為 * 毒化物分類管理 第4類毒化物管理: (第7條) 第4類毒化物 應申報毒理相關資料 應製作紀錄並定期申報 應災害通報、應變善後、調查報告及接受查核(第24-38條)外,不受本法其他規定之限制。 錯誤態樣:未申報毒理相關資料,商品名為液態蠟,但SDS中成份辨識資料(環己烷1%W/W) * 毒化物許可登記核可管理 核可文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低於大量運作基準者) 第1至3類毒化物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可文件,並依文件內容運作。 錯誤態樣:未經核可而擅自運作或未依核可事項運作(核可運作行為:使用,貯存),逕行從國外輸入毒性化學物質 登記文件:使用、貯存(高於大量運作基準者) 第1至3類毒化物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依登記文件內容運作。 錯誤態樣:未申請登記而擅自運作(僅取得核可文件) * 毒化物停止運作 停止運作第1至3類毒化物(第20條) 期間超過1個月,停止運作30日內將所剩毒化物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准,依下列方式處理 退回原製造或販賣者 販賣或轉讓他人 退運出口 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處置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方式 * 販賣或轉讓對象限制(第23條) 取得許可證者 完成登記者 取得核可者 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即不得販賣、轉讓予非法業者 毒化物販賣或轉讓 * 毒化物事故處理 毒化物事故處理(第24條) 有下列情形應於1小時內報知事故發生所在地當地主管機關: 洩漏、爆炸、燃燒、化學反應、其他突發事故等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 運送過程中因突發事故,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增訂運送過程發生突發事故時,運作人或所有人應至遲於2小時內派專業應變人員至事故現場,負責事故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負責清理,提報書面調查處理報告。 * 毒管法過渡規定 過渡規定:已取得登記備查文件或核可文件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5年內申請展延,屆期失效(第39條) 。 # 2.第4類毒化物申報毒理相關資料:(4th) 毒理相關資料係指物質安全資料表、毒性化學物質防災基本資料表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 運作人應於運作第4類毒化物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毒理相關資料1式2份。     防災基本資料表之運作場所基本資料、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內部配置圖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報。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申報運送聯單之運送數量及物質狀態(2nd): 下列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聯單,並將核章後之運送聯單副知迄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海陸運送淨重超過下列數量: (一)氣體:50公斤。 (二)液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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