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SD124-加盖印花的程序及注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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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 印花税署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 号税务大楼3 楼 电话号码: 2594 3201 网址: .hk 传真号码: 2519 6740 电邮: taxsdo@.hk 加盖印花的程序及注释 集团内部宽免 转让或售卖香港证券及不动产 根据《印花税条例》第45/29H(3)条申请宽免的一般指引及相关手续如下 : 申请办法 2. 申请须以书面提交,并注明申请人的详细地址,以及联络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 须提供的资料 3. 申请时须连同以下资料及文件,交往印花税署: (a) 已签立的文书及该等文书的经核证真确副本; (b) 用以证明申请内容的法定声明(正本)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可采用 附录 A 范本*或将其修改后使用;而同属一母公司的两家子公司之间的转让 则可采用附录 B 范本* )。作出法定声明的人士必须为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的 负责人,例如:董事/公司秘书。该名人士如在香港作出法定声明,他必须 在监誓员或律师面前作宗教式/非宗教式宣誓;如在香港以外地方作法定声 明,则须在法律公证人面前作宗教式/非宗教式宣誓。 *范本A 及B :只提供英文版作参考 (c) 有关证明文件如下: (i) 母公司、出让人公司、受让人公司及任何起中间人作用/有关的 相联公司的组织图,显示它们之间的关系; (ii) 母公司、出让人公司、受让人公司及任何中间人公司的成员登记 册或年度报表,以证明它们之间的相联关系; (iii) 母公司的董事/公司秘书登记册或其他文件,以证明法定声明内 宣誓者的身分; IRSD 124(C) (6/2015) 1 (iv) 如适用的话,第45(4)或(5)条所述安排的详情; (v) 如证券/物业是由代名人持有,须提交经裁定的信托声明; (vi) 母公司、出让人公司及受让人公司最近的财务报表副本; (vii) 如有购买代价由受让人公司支付予出让人公司,须提交证明文 件,例如︰银行结单、凭单及账目,证明代价如何转拨及资金的 来源; (viii) 如以贷款支付代价,须提交贷款协议并显示如何还款及记录在账 簿;以及 (ix) 有关的证券转让/物业转易安排的协议(如有的话)。 (d) 如属物业转让个案,须连同已填妥的 “裁定 /加盖印花申请 - 集团内部 – 买卖合约/楼契”(IRSD121) 的正本及两份副本。此表格可于税务局网页 (.hk) 下载及亲临本署索取 (你亦可自行影印有关表格备用)。 缴交裁定费和印花税 4. 根据第45(3)/29H(3)条申请裁定无须付裁定费。不过,申请人仍须就其他相 关文书缴付裁定费/印花税如下: 举例 印花税/裁定费款额 (a) 无须代价转让香港证券 转让文书无须付裁定费 (b) 买卖香港证券 成交单据无须付裁定费。如签立转让文书, 须缴付印花税5 元。如签立信托声明,则须 缴付裁定费50 元。 (c) 转易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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