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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售自用汽车的计税方法

企业出售   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应该如何纳税,是很多企业关心的问题。纳税人使用过的汽车,分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不征消费税的汽车,但无论是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在出售时,都以购置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分别处理。本文梳理相关税收规定,供纳税人参考。 ?   应征消费税的   购置时间:2013年8月1日以前   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前 ?   计税方法: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例:企业于2014年5月18日出售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辆,车辆购置时间为2012年6月13日,账面原值28.5万元,累计计提折旧12.9万元,出售取得收入98800元。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98800/(1+4%)*4%/2=1900(元)。 ?   购置时间:2013年8月1日以前   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后 ?   计税方法: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例:企业于2014年7月18日出售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辆,车辆购置时间为2012年6月13日,账面原值28.5万元,累计计提折旧13.8万元,出售取得收入98800元。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98800/(1+3%)*2%=1918.45(元)。 ?   购置时间:2013年8月1日以后   出售时间:经使用后再出售的   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该通知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附件第二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延续了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   因此,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以后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论其购入时是否取得进项抵扣发票,也不论其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都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企业于2014年7月18日出售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辆,车辆购置时间为2013年9月13日,账面原值28.5万元,出售取得收入19万元。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90000/(1+17%)*17%=27607(元)。   不征消费税的   购置时间:2009年1月1日以前   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前   计税方法: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企业在2008年7月购入自卸式运输车一辆,购入原价85万元,累计计提折旧81万元,于2014年6月出售,取得收入31200元。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31200/(1+4%)*4%/2=600(元)。   购置时间:2009年1月1日以前   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后   计税方法: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4〕5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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