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质监站讲座)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控制要点_部分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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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质监站讲座)基坑工程质量安全控制要点_部分4

普通质量事故:2小时内报工程受监的监督机构,并报区建交委;   一般质量事故:报总站,并报市建交委; 较大质量事故: 报市建交委,并报市政府; 重大质量事故: 报市政府,并报建设部; 特别重大事故: 报建设部,并报国务院; 7.2 与基坑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 2000-1-30 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 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 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93号 2000-9-25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 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 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 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 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 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 充、修改。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2011年12月22日  第六条 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 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当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 业,并依法对其执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注册执业 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 第二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前,根据强制性技术标准编制勘察大 纲,并针对特殊地质现象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 当遵守勘察大纲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并确保原始勘察资料的真实可靠。发 现勘察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时,勘察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 提出调整勘察大纲的建议。  第二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 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 第五十二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编制施工监测方 案,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管线、设施实施监 测。 监测单位应当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 时报警。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15号   2002年12月4 日 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 ;2007年11月22日根据 《建设部关于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 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 第九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 关的问题。 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 《勘察 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 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 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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