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14年第一版】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_2013.9.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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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14年第一版】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_2013.9.13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1. 事行为的几种类型 【解释】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 事行为 (即 事法律行为)、无效的 事行为、可变更、 可撤销的 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 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 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 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 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 示。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之前, 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举例:要约、承诺、免除债务、授予代理权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 对方了解时发生效力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举例:遗嘱行为、抛弃动产行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 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生效是要判断是否 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只有成立且满足生效条件 才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2. 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疯子、小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被骗、被胁迫而签订的合同→×】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新型毒品、万能钥匙、窃听装置→×】 注意: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 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 。 3. 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 三、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知假买假不属于欺诈】 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单方 事行为 (债务免除、放弃物权、订遗嘱等),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四)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债务免除、放弃物权、订遗嘱等),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注意: 单方 事行为 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 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五)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合同 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单方 事行为 (债务免除、放弃物权、订遗嘱等),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举例:甲公司为了 逃避对乙公司的债务,与丙公司恶意串通将固定资产赠送给丙公司。 (七)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 为,均属无效。 (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解释】如通过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举 例:按照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企业之间借贷无效,甲公司约定与乙公司联营,甲公司 投入本金后收取固定回报,构成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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