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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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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前  言 为进一步加强江西省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省政府工作布署,江西省建设厅、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决定编制江西省地方标准《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为做好标准的编制工作,成立了由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公安消防总队分管领导及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编制领导小组,并从我省建设、消防部门抽调设计、装修、消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编制组,依据国家现行的消防标准、规范,参照其他省市有关资料,结合我省的消防管理实际情况,完成了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安全疏散;4、建筑装修防火;5、灭火设施;6、消防电气;7、防烟与排烟。 本标准由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在执行标准中遇到特殊情况,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在标准执行期间,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解释、收集意见工作。鉴于本标准编制时间紧,经验有限,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应结合工程实践,注意积累资料和总结经验,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建审处(地址:南昌市抚生路168号,邮政编码:330009,电话:0791—6558412),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江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本标准参编单位: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江西省环球建筑设计院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江西圳昌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编制人员:孙虹波 戴 持 曹文锋 王伟元 蔡希熊 唐国强 俞志敏 黄 宁 付安安 曾悦雷 彭 华 王建军   本标准的编制,自始至终得到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公安消防总队领导的指导和关心,以及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目 录 1 总  则 4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 3 安全疏散 6 4 建筑装修防火 8 5 灭火设施 9 6 消防电气 10 7 防烟与排烟 13 1 总  则 1.0.1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50m2及50m2以上的下列室内场所: 1 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类场所; 2 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类场所; 3 网吧、电子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4 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场所。 1.0.3 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0.1 歌舞娱乐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满足消防法规对防火间距、消防扑救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的规定。 2.0.2 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 2.0.3 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该厅、室除设置外窗和通向直接连接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 3 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2.0.4 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2.0.5 歌舞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0.6 歌舞娱乐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2.0.7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需要联动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2.0.8 歌舞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楼板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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