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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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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

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地下工程施工的影响因素,维护相关单位、人员的正当权益,有效落实《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管理办法》(珠规建质〔2015〕125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工程的成桩(包括:打桩、压桩、植桩,钻、冲、挖孔桩等,下同)、爆破、强夯、预压、降水、基坑开挖等施工活动。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向规划许可机关提交《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承诺书》(见附件1),纳入建筑市场诚信管理。承诺内容包括: (一)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对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的首次调查工作。 (二)对于施工振动可能影响周边环境的施工工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施工工艺试验监测,保证施工引起的振动力参数符合要求。 (三)当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周边环境权利人投诉时,及时组织有关单位予以妥善处理。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要考虑该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对于住宅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时要考虑这个因素,必要时及时约谈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承担因调查不到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成立以本单位项目负责人为组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组成的工程项目协调小组,负责处理地下工程施工引起周边环境权利人的投诉,协调小组应有具体的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办公地点应设在工程项目附近,当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办公室在工程项目附近时可合署办公。 第五条 地下工程施工前,对于成桩、爆破、强夯、预压、降水以及非深基坑开挖等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根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界定的施工周边环境范围进行调查,出具《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首次调查报告》。必要时应实施变形监测。 第六条 地下工程施工前,对于施工振动可能影响周边环境的施工工艺,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拟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工艺试验监测,并组织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进行工艺试验。工艺试验应能模拟施工实际情况,测点布置应有代表性。必要时应根据监测结果调整施工工艺,保证施工引起的振动力参数符合要求。 第七条 地下工程施工前,对于深基坑开挖,建设单位应按《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施工周边相邻区环境进行调查,出具《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相邻区环境首次调查报告》和《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相邻区环境变形初始值测量报告》。 建设单位还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或委托第三方,对施工周边非相邻区环境进行调查,出具《地下工程施工周边非相邻区环境首次调查报告》。必要时应进行变形监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施工许可机关提交法人代表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时,还应一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见附件2)。 (二) 对于成桩、爆破、强夯、预压、降水以及非深基坑开挖的工程,应提交《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首次调查报告》。 (三) 对于深基坑开挖,应提交《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相邻区环境首次调查报告》、《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相邻环境变形初始值测量报告》、《地下工程施工周边非相邻区环境首次调查报告》。 第九条 鉴定机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或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对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的调查宜为二次。第一次在施工许可前完成;第二次在基坑、基槽填土至设计标高,地下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前后两次调查均应如实记录,建立档案。在第二次调查报告中,应比较地下工程施工前后两次调查资料的变化情况、施工过程监测数据的变化情况,分析这些变化对结构安全的影响,做出相应的结论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鉴定机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或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对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的调查工作,宜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发布的《珠海市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环境调查技术指引(试行)》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办)建立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密切协作。 属地镇(街道办)应指定相对固定的联系人,协助工程项目协调小组与施工周边环境权利人代表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做好群众工作。必要时应协助建设单位开展入户调查、公示信息、调解纠纷。 第十二条 地下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在周边相邻区建筑物公告栏公示下列信息: (一)地下工程施工的开工时间、预估完成时间; (二)工程项目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电话及办公地址;镇(街道办)联系人名称、职务和联系电话; (三)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相邻区环境首次调查结论; (四)建设单位关于地下工程施工对周边相邻区环境的安全承诺书(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地下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在工地围墙外侧对外公告栏公示下列信息: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地下工程施工周边相邻区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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