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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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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如1丫1上 第 71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 《纲要》和国 务院 (“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 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 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 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 2014年 12月 10日 发送: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中央 改革办、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专项小组 (中央财办),国务院 法制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印发 附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 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 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 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 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 易主管部门 (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 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 级碳交易主管部门 (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 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 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七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 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 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 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 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 放单位. 第八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目 标的要求,综合考虑国家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温室气体排放、 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情况等因 素,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 第九条 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 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第十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配额分配方案,明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数量、国家预留的排放 配额数量等。 第十一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在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 定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有偿分配所 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国家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 参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 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制定并执行比全国统 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更加严格的分配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第十二条确定的配额免 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 额数量,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后,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 排放单位免费分配排放配额.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中,扣除向 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的配额量后剩余的配额,由省 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用于有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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