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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寨老”与“寨规
“寨老”与“寨规”
——黔东南侗族自然领袖的作用与村寨习惯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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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寨是侗族社会最小的单位,侗族人有“大树护村,老人管寨”的说法,所以款词说:“官家设衙门,侗人选乡老,朝庭设官府,民间推头人”。寨老大多是自然产生,也有少数由各房族推选产生。对内寨老有权召集民众召开村民大会,讨论有关寨内重大事情,管理村寨公共财产,在村寨法的订立、执行、实施与认可等活动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并按传统习惯法解决寨内各种纠纷,动员或组织本寨群众创办各种公益事业,组织村寨祭祀活动等。对外则作为本寨代表处理涉外事务和进行经济交涉,组织并指挥全寨青壮年抵御外来侵略和掠夺。当寨老被推为“大款”和“大款联合”的首领时,要积极组织款组织的活动,并认真在本寨执行“款约法”,由此可见,在村寨社会活动中寨老的作用最大。
一、寨老的产生及其职能
村寨的寨老(也称“乡老”、“头人”)是自然形成的,是村寨的自然领袖。条件是辈分较高,年纪大,或虽系青壮年,但能说会道,办事公平,正直公道,热心地方公益事业,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人。一般一个村寨有很多寨老(包括妇女在内),在村寨实际工作中取得群众信任之后,如果办事没有很大的差错,就会一直保持这种信任,直到身死为止;人们因争端请他们调解,若调解得令人满意,请他调解的人就会增多,渐具威望,久而久之便成为寨老。如果办事不妥就会丧失在群众中的威信,大家有事不再去请他办,他无形中就丧失寨老的地位。侗族中没有世袭寨老,也很少有终身的寨老。寨中的公益也往往由寨老头人主持。只要某人有能力办事,群众信得过他,听从他管,久而久之,他就是寨老了。寨老没有什么特定的经济收入,仍然依靠自己耕田种地过日子。他们的经济生活没有超出本寨同等家庭的标准。为村寨办事,在他们来说只不过是一种公益,有时因为纠纷调解得好,当事人会给送点小礼。寨老通过长期积极地作为久而久之到达寨老的位置。在实际生活中取得群众信任,寨老的工作是一种成就感的体现,希望的是村寨人们的信任和认可。
清朝苗疆地区在“改土归流”后,除新辟“苗疆六厅”以外,乡村都设置基层政权组织——保甲制。保甲制是一种严密控制人民群众的基层组织,在基层政权中,普遍地编户口,设保甲,立一甲长,十甲为一保,立一保正。有的地方是十户立一头人(首人),十头人立一寨长,实行“联保联坐”,逐村经理,逐户稽查,“一家被盗,全村干连”,保甲长不能查觉,左邻右舍不能救护,各皆获罪,无所规避。如光绪十九年(1893年)十月清江清军理苗府杨氏“为编联保甲事叠奉藩臬宪札饬认真编联保甲清查户口以靖地方而杜盗源等因,……仰汉苗清属人等一体遵办。凡一寨或一村公举团首一名,保正一名,甲长一名,凡十家公议牌头一名,凡一户各领门牌一面。注明作何生理。年若干岁,男有几丁、女有几口,……如有一人为匪,九户协同孥解到案讯办。若有容隐宿留事,悉九家连坐办罪。不可疏忽遗漏,须至门牌者”。实际上,侗族村寨社会的保长、甲长、寨长、头人也都是从当地的自然领袖中转化而来的,他们所熟悉的纠纷解决办法仍然是传统的那一套。。
侗族的寨老职能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主持本寨集会,参加合款集会
寨民(乡众)会议是村寨中最高权力机构,许多重大事件的决策都要由寨民会议来决定。形式一般有公益集会、年节集会、制定乡规民约集会、宗教集会和军事集会,这些会议都由寨老组织和主持。侗族的款组织,小款数寨,大款方圆数十里。在大小款集会时,本寨寨老首先代表本寨参加小款会议。如果被选为小款款首,则在大款集会时,又代表本小款参加会议。
(二)组织公益事业,举行宗教活动。
每个村寨都有一定的公共事业,如建鼓楼、修桥梁、筑道路、垒庙堂、修萨坛等。凡是兴建、保护、维修这类公共设施,一般都由寨老出头,乡众则献工献料,捐钱捐粮。侗寨的一座座鼓楼和风雨桥就是这样捐资建的,义渡、义田的捐款也由寨老组织并带头捐献 。如三门塘 《次修渡船碑》载:至雍正丁未年(雍正五年,1727年),幸获戒僧悟透,中年出家,秉性仁慈,专存利济心,发普度愿。先修坌处一渡,次及三门塘。约本寨耆老王茂祥、刘子盛等,慕化本寨中并附近村内,共得银柒拾余两,买渡田、造渡船,招舟子,上下往来,乘舟登岸,虽无舟亦若有舟也,其甚便又何如哉!村寨的宗教祭祀活动也由寨老主持,但主持祭祀活动的寨老必须是最先到寨中定居的房族成员,如寨中一年一度的“敬萨”活动,寨老就要组织群众踩歌堂。若寨内发生瘟疫、火灾等灾祸时,寨乡就要组织全寨“扫寨”,驱逐瘟神和却退火殃。
(三)组织村寨间的联谊活动。
侗族有“月也”(年轻人集体唱歌跳舞)活动。这是一种寨与寨之间的联谊活动,也是通过双方寨老协商进行的。如一寨到另一寨去演侗戏,行先要派人送贴子给对方寨老。寨老同意,就收下贴子,并贴在鼓楼上,示意全寨各户准备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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