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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读书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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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浅析公民维权的正当路径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体会
1.导言
建设法治国家对民众的要求是什么?或许我们脱口而出的便是遵守法律。诚然如此回答无可非议,然而遵守法律只强调了民众对法律有服从的义务,却没有很好揭示民众应当享有主张法律的权利。正如古希腊的谚语所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虽有赋予民众权利的义务,但却没有主动干预的职责。如果民众缺乏主张法律的积极性,纵使法律体系十分完备,遭受侵犯的公民权利仍将难以得到法律救济,法治社会也就变得有名无实。所以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对民众权利意识的培养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而说到权利意识,学生便想到了那篇脍炙人口的法治名著: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在书中,耶林首次全面论证了民众主张权利的正当性,深刻揭示了为权利而斗争对个人和社会的价值所在,“法感情”的提出更是使民众的斗争方式趋于理性。所以百年之后的今天,书中的有关论点依然对当前建设法治社会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正是出于这样的思考和目的,学生认真通读全文,并对书中观点进行概括和评析,并在读后得到了一些启示。
2.作者及文章背景介绍
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的作者,是德国著名法理学家和民法学家,首先在19世纪中后期针对概念法学的盛行扯起了批判大旗,创立了被后人称为“目的法学”的庞大思想体系并事实上成为现代社会法学的前奏。在耶林法学思想中,权利和义务是除“目的”外的另一对重要范畴。在耶林看来,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形成一种正义的平衡,而这种平衡是建立在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形式展现出来,进而在《为权利而斗争》中形成了那个著名论题:“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而《为权利而斗争》一书最初是耶林晚期三次维也纳演说中的第二次(另两次分别是1868年的《法学是一门科学吗?》和1884年的《论法感之产生》),这三次演说都贯穿着他在《法律中之目的》的要旨,反映了耶林思想转向之后的观念。在耶林所处的那个时代,一方面普鲁士在俾斯麦“铁血政策”指导下统一了德意志,实施高度专制的统治,社会民众的政治权利自由遭到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萨维尼为首的历史法学派沉溺于抽象概念,而忽视了概念的具体适用条件。因而在耶林看来,当时罗马法研究是抽象的,脱离民众生活的,没有健全的是非感的法律。就是在这样压抑的政治、学术背景中,耶林喊出了“为权利而斗争”的口号,强调法律需要有“是非感”,民众和国家都需要树立“法感情”,从而使得权利意识自法国大革命后又一次觉醒,对于近现代法治进程产生重大影响。
3.重要观点及内容
首先,学生将简单介绍书中涉及的一些重要内容,从而为对《为权利而斗争》的全文论述思路进行梳理奠定基础。
3.1客观意义上的法与主观意义上的法的辩证关系
在耶林书中,具体权利与抽象法律的关系,就是所谓的“客观意义上的法与主观意义上的法的关系”。耶林批判了通说认为的那种“具体权利只有在存在抽象的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方能成立”的法律与权利关系,他认为“它只强调具体权利对抽象的法的依附”,而“忽视了这种依附关系在相反的方向上也同样存在”。正如洛克所言,“法律不能被执行,就等于没有法律”,既然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如果民众不能主张这种权利,那么连带地也将感受不到法律的存在。因此,耶林认为权利与法律的关系绝非是单向接收,而是双向互动,“不只是具体权利从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和力量,并且相反地将获得物返还给抽象的法”。这种对权利和法律关系的全新理解对揭示为权利而斗争的社会意义奠定了基础。
3.2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统一
正如耶林所说,“主张权利的人就是在自己的权利这一狭小的范围内,维护法本身。但他的行动远远超出他自身的利益和效果。”因而,书中提到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为权利而斗争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而这种统一正是通过“维护法本身”实现的。具体来说,民众主张权利,捍卫法律,使得法律对于民众来说具有可期待性,从而在产生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的同时,也对违背法律可能遭致的惩罚充满敬畏和警惕。而法律一旦拥有了这种权威地位,便能指导和约束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而稳定的秩序本身正是社会利益的核心所在,个人主张权利的价值因此就不再局限于自我的狭小范围,而在社会层面上与公众利益实现统一。
3.3权利斗争动机的三阶层划分
《为权利而斗争》之所以不是单纯的政治口号,就在于耶林科学地揭示了权利斗争背后的三种层次的动机。第一层次的斗争动机就是具体现实的利益,比如“对擅自利用其数英尺土地的邻居和不支付其卖牛价钱的商人,农民将以其特有的充满敌意的诉讼形式开始为权利而斗争”,此时农民斗争的考虑就是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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