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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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制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行《章 程》和本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2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 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本行独立董事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 的信誉,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工作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相关的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 (五)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 职称; (六) 具有8 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 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3 (七) 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 报表和财务报表; (八) 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九)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并 承诺恪守忠实义务,勤勉尽职;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行上市地有关规则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除不得担任本行 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个人 或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 (二) 在本行或者本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 的人员(不包括担任独立董事); (三) 就任前3 年内曾经具有前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不包括担任独立董事); (四) 本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 的任何其他人员; (五) 在本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六) 上述第(一)至(五)项规定人员的近亲属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4 (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 曾以馈赠形式或其他财务资助方式从本行或 本行关联人士处取得上市发行人的任何证券权益; (九) 在本行、本行控股公司或其各自附属公司的 任何业务活动中,有重大利益;或存在涉及与本行、本行控 股公司或其各自附属公司之间或与本行任何关联人士之间 的重大商业交易; (十) 出任本行董事会成员之目的,在于保障某个实体,而该实体的利益有别于本行整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 在财政上依赖本行、本行控股公司或其各自 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本行的关联人士; (十二) 中国银监会、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他人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 独立董事: (一)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 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 (二)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5 (五) 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免职务的; (六) 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 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 范地进行。 第十一条 本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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