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线电视通信等弱电线路搭挂电力线路的处置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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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线电视通信等弱电线路搭挂电力线路的处置程序

关于广播电视、通信等弱电线路搭挂 电力线路的处置程序(试行)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安委办字[2003]5号)和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简称: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农网改造升级工作,本着“尊重历史、协商解决、确保安全”的原则,妥善协商解决广播电视、通信等弱电线路搭挂电力线路的问题,现就处置程序规定如下: 一、现状 随着全县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已覆盖城乡各村街,丰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高了生活质量。然而通信线、广播电视线在建设和架设过程中,与电力线路违章交越、搭挂的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电话电视入户线与电力进户线交叉缠绕较为普遍,由此导致强电侵入电信机房烧毁设备、中断信号和电力线路漏电、倒杆断线、短路停电,以及检修维护人员、群众遭受触电伤害等事故越来越多,已严重威胁电力线路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公司多次将目前“三线搭挂”现状及危害向县委县府、经信局、安监局等进行积极汇报,并与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弱电线路产权人协商整治,但成效甚微。 二、处置依据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一些电力线路需要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原先可能搭挂的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弱电线路必须拆除。根据安委办字[2003]5号和“新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线路不允许弱电线路搭挂;但由于路由资源的原因确需交越、搭挂的,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弱电线路产权人必须经过供电公司同意并签订交越、搭挂安全协议书,在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交越、搭挂。未经允许搭挂电力线路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搭挂的弱电线路产权人负责。 因此,由于路由资源的原因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弱电线路确需交越、搭挂电力线路的,弱电线路产权人必须与供电公司签订交越、搭挂安全协议书后,方可对以后新发生的交越、搭挂情况进行协商处置。 三、处置程序 在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弱电线路与供电公司签订交越、搭挂安全协议书的前提下,新发生的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按以下程序处置: 1、弱电线路产权人应先向属地供电所提出《书面申请》,属地供电所收到申请后要及时向公司安保部、电管部汇报(涉及网改工程的,同时汇报网改办); 2、经公司电管、安保、网改办等部门会商同意后,由属地供电所对弱电线路产权人申请的交越、搭挂线路组织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供电所主要审查其搭挂电力线路是否存在妨碍电力线路安全的问题,不能保证电力线路安全的,一律不准搭挂;需要整改电力线路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相关整改费用由弱电线路产权人承担; 3、弱电线路产权人将《书面申请》连同供电所出具的《勘察意见》送交公司电管部,由电管部组织安保、生技、网改办等部门复核勘察报分管经理审批; 4、分管经理批准后,弱电线路产权人方可按照批准的搭挂线路图和相关安全要求进行施工,供电所可进行中间检查;涉及放电器、光机等设备接火用电的,由产权人向供电所申请用电,供电所按照新装用电业务办理; 5、弱电线路搭挂施工结束后,属地供电所报请公司电管部、安保部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整改,并会签验收单; 6、上述相关书面资料电管部归档、管理。 四、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的安全要求 1、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要符合原电力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部和国家广播事业局下发的《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规定; 2、技术标准: (1)弱电线路和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两端必须装设同线径拉线,所有拉线必须安装拉线绝缘子及拉线警示套管。 (2)弱电线路应敷设在电力线路的下方,不得在上方跨越电力线路,且弱电线路的最高导线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米; (3)搭挂在电力线路上的弱电线路对地垂直距离不得小于6.5米,跨越道路时对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7.5米; (4)通过架有电力变压器的电杆时,弱电线路必须从变压器架最下层横担绕越,同时做好防护措施; (5)弱电线路与电力接户线、进户线交叉时,应在其下方且垂直距离不小于0.6米; (6)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弱电线路、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3、弱电线路在电力线路上的架设要标准要统一、工艺要规范,不得妨碍电力人员的登杆作业,不得影响电力线路整齐的视觉效果。 附件: 1、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安全协议 2、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申请 3、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勘察审批表 4、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验收报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供电公司 依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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