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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必备制度
动物隔离制度
1、为进一步防控动物疫病流行,防止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动物饲养场、屠宰场及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建有隔离区或隔离设备定期消毒。
3、动物饲养场在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按规定先申报检疫,凭产地检疫证入场时,必须先隔离观察,确认无规定动物疫病时方可入圈饲养,在发生可疑畜禽疫病时须隔离治疗。
4、屠宰场待宰可疑畜禽隔离观察作无害化处理。
5、诊疗场所对染疫动物应使用隔离设备进行治疗预防,确保卫生安全。
6、隔离区或隔离设备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或随意出入。
动物免疫制度
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清河县畜禽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制度。
第二条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检疫申报内容包括:依法需要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名称、数量及去向、申报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条 县动物卫监督所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动物的检疫申报,并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四条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受理管理制度,公布检疫申报受理电话,明确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和范围,安排检疫申报值班人员,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可以在基层(乡镇、街道、行政村、市场或其它场所)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动物检疫报检点,负责受理检疫申报工作。
第六条 货主应当按下列时间规定申报检疫:
(一)种用、乳用和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
(二)动物产品和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
(三)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在捕获后三日内;
(四)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动和携带动物,随时申报检疫。
第七条 货主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申报检疫:
(一)书面申报;
(二)电话申报。
第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申报点,按下列规定受理检疫申报:
(一)问明情况;
(二)对于符合受理权限范围的,接受申报;对于不属于受理职权范围的,告知申报人向有职权受理的单位申报;
(三)告知申报人预期检疫时间及需要准备的事项。
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派执法人员到现场实施检疫。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地出具检疫证明,对动物产品加施检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对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检疫的,应及时向时报检疫人说明原因,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时安排检疫。
第十条 对于不按规定申报检疫的货主,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河县畜禽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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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场生产所产生的病死畜(禽)、粪便污水和其它废弃物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本场选择的害化处理场所在饲养场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清河县畜禽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消毒方法:
(1)喷雾消毒 用一定浓度的次氯酸钠、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煤酚等对清洗完毕后的畜禽舍、带畜禽环境、道路和周围及进入场区的车辆用喷雾方法进行的消毒。
(2)浸液消毒 用规定浓度的有机碘混合物、新洁尔灭、煤酚的水溶液对常用的兽医器械、工作人员用具进行的消毒。
(3)紫外线消毒 在畜禽场的入口处和更衣室设置紫外线照射消毒。
(4)喷洒消毒 在畜禽舍周围、入口、产床、培育床、猪舍地面等撒生石灰或火碱以杀灭大量细菌和病毒的消毒方法。
(5)火焰消毒 在畜禽经常出入的地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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