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定价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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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定价模式

市场化的在现实社会中,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边界并不经常处于上述的恰当位置上。例如,上述砍伐森林、盗卖木材的交易,盗窃古代文物的交易,翻印、翻录和拷贝他人知识资产的交易甚至贩卖人口的交易等等,都是不当运用市场交易方式的例子。相反的例子就更多了。政府越过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边界,替代市场去作两两人的交易作得更好的事情是更为普遍的现象。如果我们上面的分析是正确的话,这两种越界现象都会带来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现在我们来看看是否这样。   假如我们在两两人的交易存在直接的外部性的情况下,用市场交易代替政府交易,情况将会怎样呢?很显然,首先,这样的交易会损害其他一些人(或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其次,由于交易的成本(或收益)的一部分由其他人承担(或获得)了,从而个人成本低于(或高于)社会成本,交易的当事者会将更多(或较少)的资源投入到这一领域,而在不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即个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的情况下,这种资源的过多(或较少)投入是低效率的。如果要抑制这种情况的发生,即如果要消除两两人交易所带来的外部性,在市场制度中,就必须以两两人谈判的方式使所有与此交易利害相关的人表达意见,并能获得一致同意。但正如前面所说,这样做的交易费用太高,以至在现实中可能实现不了;并相对而言比政府方式要高,因而在这一领域中采用市场方式是低效率的。   相反,如果在两两人的交易不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采用政府方式又如何呢?比如,在一个买卖皮鞋的市场中,用投票方式决定价格,并且用政府强制力去执行这一价格又会怎样呢?假定这个市场中的买者和卖者共有N个人,买者的数量为m,卖者的数量则为N-m,一般来说,m>N-m,即买者多于卖者。首先,这一形式要求N个人坐在一起开会,本身就失去了两两人谈判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灵活性,带来成本的增加;第二,投票的结果一般会有利于买者,因为买者是多数,即价格会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由新古典经济学的解释(见第一节)可知,偏离市场均衡价格的价格会带来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上的损失;第三,公共选择过程的特点要求,在一定程度内,人们(在这里是卖者)不能通过“不同意”或退出的行为来避免损失,从而也不能通过他们的退出来纠正公共决策的错误;第四,卖者的损失超过一定的限度,就存在着退出该市场避免损失的倾向,而这样一来就违背了多数人(在这里是买者)的意愿,使他们承受短缺的损失,政府就必须用强制力阻止退出。并且由于即使失去了退出的自由,生产者仍可以用将产量减少到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规模上来避免更大的损失,因而在价格低于均衡价格的情况下使短缺更为严重,所以政府必须强制性地规定产量。所有这些都是用政府的方式解决市场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的问题时,所带来的成本和损失。反过来说,如若采用政府方式达到市场的同样效果,就必须实行一致同意的决策规则。但这样做十分困难。因为市场中通过两两谈判而实现的一致同意的均衡价格,是以有“不同意”的自由为前提的,不同意者等同于退出市场;市场中的均衡价格取决于处于边际上的人,即其平均效用等于平均成本(即价格)的买者和其平均成本等于平均收益(即价格)的卖者。而在以一致同意为原则的公共选择过程中,不同意并不等于退出,而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就不能达成任何公共决策。但只要有其平均效用低于我们想象中的市场均衡价格的买者,或其平均成本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卖者,公共选择过程若想达成某种一致同意的均衡价格的愿望就永远不可能实现。只有把这类人排除在外,才有可能实现一致同意。但公共选择过程在事先不可能知道谁是这样的人,并且每个人的平等权利也不允许事先将某些人排除在外。因而用政府的方式解决两两人的不存在外部性的交易的问题,是费用高昂的。更何况,市场均衡价格几乎是瞬时变动的,通过政府方式若要达到同样的效果,就必须每日每时进行公共决策,这又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是前面所谈到的计划价格是相对固定的原因之一<11>。   问题是,既然在存在外部性的场合中用市场交易替代政府交易,在不存在外部性的场合中用政府交易替代市场交易,会引起交易费用的增高和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既然人们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为什么在现实中还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尤其是,在现实中,为什么经常出现政府越过边界、过多地行使本该由市场行使的功能的情形,从而经常需要进行市场化的改革?   在某些领域,市场交易存在的外部性,是政府存在的原因。诸如砍伐森林、破坏环境、盗窃古墓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商标权以至人权的交易的存在,是政府机构不建全、政府交易不充分的表现,消除这些外部性也是政府的有效性所在。这种有效性,也许又是政府过度扩张的依据之一。我们已经知道,政府交易的特征之一是强制性。强制性本身也是一种公共产品。它的效用是作为一种消除外部性的手段,它的成本就是建立和维持法庭、警察系统和常备军的费用。随着“强制性”这种产品的规模增大,平均成本随之递减。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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