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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人公司章程
深圳市XXXXXXX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市恒翔信息技术开发有限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民治大道汇宝江大厦三楼A313室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网页设计、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与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但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1个:
姓名:XXXX
住所:XXXXX
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三)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投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不设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3年。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
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解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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