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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解析与检讨
参与分配 :解析与检讨
丁亮华
摘 要 在我国有限破产主义立法模式下,为解决不具备破产能力的债务人向所有债权人公平有序地清偿,
强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程序应运而生。受此 目的牵制,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在适用要件上有其特殊构成。为了
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利,实行参与分配必须准确把握申请期 日、清偿顺位以及分配程序,并在 当事
人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参与分配方案异议和异议之诉予以救济。
关键词 参与分配 金钱债权 有限破产主义 强制执行
作者丁亮华,厦门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债务人的财产,是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故原则上各债权人均可 自债务人的财产获得债权
的清偿。①若多数债权人先后或同时,对债务人的同一财产 申请强制执行,且该项财产的拍卖价款
无法满足全部债权时,就有执行参与分配适用的空间。
参与分配直接关涉诸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安排,其重要性不可谓不大。本文拟从现行法出发,
运用 “法教义学”② 的分析方法,对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进行结构解析与规范检讨 。
一 、 参与分配的价值为何
参与分配制度的历史由来已久。早在罗马法时期,保罗就在 《论告示》第59编中指出:“当债
权人中的一人要求控制债务人的财产时,人们问:是否只有提出了要求的人才能够 占有此财产?当
只有一个人提出要求并且得到裁判官允许时,这是否使所有债权人均有了占有财产的可能性?确切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 目 “中国强制执行法体系研究”(项 目批准号:12JJD820012)的阶段性成果。
① 参见陈荣宗 :《强制执行法》,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263页。
② 所谓法教义学 (Dogmatik),本质上指运用法律 自身的原理,按照逻辑的要求,以原则、规则、概念等基本要素,制定、编
纂与发展法律,以及通过适当的解释规则运用和阐释法律的做法。其核心在于强调权威的法律规范和学理上的主流观点。参见许德
风 : 《论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以民法方法为重点》, 《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第 167页。
一 105 —
法 学家 2015年第5期
地说,在裁判官允许占有之后,这不被看作是对提出要求者的允许,而被视为允许所有债权人 占有
财物。”③这一分配原则体现了对债权的平等保护,为后世各国立法普遍确认。如 《法国民法典》
第2093条规定,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其卖得价金,除个别债权人有优先权
情形外,应按债权额分配与债权人。④及至现代,各国民事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均就参与分配进行
了详尽的规定,如 《日本民事执行法》第二章第二节 “对于以支付金钱为 目的的债权强制执行”
中,分别对不动产、动产、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的执行所得金额的分配予以规定。我国台湾地区 “强
制执行法”更是在第二章 “关于金钱请求权之执行”中,专设 “参与分配”作为第 1节予以统一
适用,虽几经修改删订,至今仍设有 13个条文。
我国1991年 《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参与分配。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首次确立了该制度 (第297条)。后经
数年司法实践,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下称
《执行规定》)以专章 (第 11章)对参与分配制度的内容进行了丰富和修正。根据这些规定,被执
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其他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
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时,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就其债权要求受偿。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 执《行解释》)增加规
定了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使得参与分配制度更臻完善。
一 般认为,参与分配是与强制执行中的平等主义相适应的。所谓平等主义,是指先 申请查封 的
债权人,除有法定优先权者外无优先受偿 的权利,各债权人应按债权额 比例就执行所得公平分配。
与此相反,优先主义则是指首先对债务人财产 申请查封的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无法定优先权的
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在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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