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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
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现状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中国租赁
有限公司和中外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在1981 年先后成立,以
融资租赁为代表的现代租赁业开始在我国出现。由于当时金融和流通
领域的对外开放尚未提到日程,合资租赁公司作为吸引外资和引进国
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窗口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此期间,中外合资租
赁公司被作为限制性行业,由外经贸部依据中外合营企业法审批设立。
80 年代中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物资和机电公司也开始积极探索设备
流通中的融资租赁业务,各类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江南北。
但由于当时对融资租赁业务功能作用认识的局限性,融资租赁业务被
界定为金融业务,对内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
行政许可立法至今尚未制定,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的发展一直
受到抑制。目前,我国租赁机构的类型及设立条件如下:
(一)金融租赁公司
改革开放以来由人民银行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批准的金融
租赁公司曾经有16 家,经过近几年的金融机构的治理整顿,截止2002
年底尚存有12 家。另外近 100 家财务公司、近百家的信托公司及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融资租赁业务。
2000 年6 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批准经营融
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
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
国任命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金融租赁公
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 亿元,经营
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000 万的美元(或等值可兑换
货币)的外汇资本金。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需要调
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
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及其投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及中国人民
银行有关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自然人为股东,但采取股份有
限公司组织形式,并经批准上市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资。
该办法的颁布使我国租赁业组织体系建设中金融机构类的专业租
赁公司的设立和监管有了专门规章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金融租
赁公司的投资主体更加多元化。国有和民营企业,厂商和投资机构都
介入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定位和业务特
点也会更加多样化。
目前,现有的金融租赁公司已有10 家已经完成或正在按《金融租
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整顿和增资扩股工作。2002 年全行业实现盈利,
总资产达到200 多亿。
(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截止2002 年底,由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有32 家。另外还有为数众多从事经营租赁业务的租
赁公司,主要是工程机械、集装箱、信息和办公设备的出租服务。合
资租赁公司中的外方投资者中,有近70%是日本的银行、商社和租赁
公司。90 年代中期以后,欧美的跨国公司开始介入中国合资租赁业。
IBM、HP、西门子、CIT 等。中方股东一般为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
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国有外贸公司。
近两年来,由于国内金融机构整顿和日本经济不景气,银行受坏
账问题的困扰以及老公司合营期限陆续到期,不少公司面临到期清算
和债务重组股份转让的问题。其中有5 家完成股份转让,有5 家进入
清算程序。目前仅有10 多家合资租赁公司还可以正常开展业务。与此
同时,不少台资机构和跨国公司又看好入世后的中国租赁市场,正在
寻求介入租赁业的机会。
外经贸部为了适应这种新情况,在2001 年9 月颁布了《外商投资
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融资租
赁公司是指经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
业务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暂不允许设立外
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必须能够引进国际上
先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经验,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产
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办法规定“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合营者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融
资能力,并且需在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前三年连续赢利。中
国合营者或者其中的主要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产不得低于4
亿元人民币;外国合营者或者其中的主要合营者在申请前一年的总资
产不得低于4 亿美元或等值外币。”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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