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核心条款(反稀释条款、拖带权、跟随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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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核心条款(反稀释条款、拖带权、跟随权)

PE法律文件核心条款 反稀释条款(Anti-Dilution) 反稀释(Anti-Dilution)条款,也称为反摊薄条款,指在目标公司后续项目融资或者定向增发过程中,私募投资人为避免自己的股份贬值或份额被过分稀释而采取的措施。其制度核心内容是如果公司在本轮融资之后又发行了新的股份融资,那么原来的投资者必须获得与新投资者同样的购股价格。 第一学习小组 PE法律文件核心条款 一、引发股权稀释的原因 1、股份分割:将面额较高的股份予以细分,致使股份数额增加、每股面额降低。 2、低价发行:后续增发股 票时,每股价格低于前期股份的价格。 3、减资:公司资本减少,每股的价值相应降低,引起股权稀释。 第一学习小组 PE法律文件核心条款 二、反稀释条款的分类 1、反比例稀释 通过股票分红、股票分割等方式使普通股持股比例产生变化,导致风险投资者所持股份比例降低,造成可转换证券的现有价值的比例稀释。针对此种稀释行为,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与创业企业订立反稀释条款,以遏制企业随意对新发股份定价、分配和对原始股份进行分割,从而确保自己在企业中的股票份额。 第一学习小组 PE法律文件核心条款 2、反经济稀释 在多轮融资过程中,基于资金需求强度不同,每轮融资中每股的价格并不相同。只有当企业股份的价格足够高且完全以市场公正价格出售时才能保障前期风险投资者资本不受损害,反之,则造成前期风险投资者股份贬值,产生股份的经济稀释。针对此种降价融资造成的风险投资者资本稀释,现有的反稀释条款一般采取设置棘轮条款的方式。 第一学习小组 PE法律文件核心条款 棘轮条款的分类 1、完全棘轮条款 在完全棘轮条款情况下,投资人过去投入的资金所换取的股份全部按新的最低价格重新计算。 2、加权平均价格条款 在适用加权平均价格条款的情况下,目标企业后续发行的价格低于投资人购买股份的价格时,以所有股份的加权平均价格重新计算投资人和目标企业原始股东的股份,以缓解目标企业原始股东的股份稀释。 第一学习小组 PE法律文件核心条款 具体运算公式为: A = B* C/( ( B* C + D* E) /( C + E) ) - C A = 初期风险投资者额外获得的股数 B = 初期风险投资者每股金额 C = 初期风险投资者认购的股数 D = 后期融资每股金额 E = 后期发行股数 案例:某私募投资人以每股10元的价格投资100万元,投资人与目标企业原始股东各占10万股(50%);之后目标企业以每股5元的价格增发1万股,再次融资5万元。 第一学习小组 PE法律文件核心条款 按完全棘轮法,二次融资后投资人占20万股(100万元/每股 5元)。 按加权平均价格法,融资价格为每股9.76元(2050000元/210000股),投资人拥有10.25万股(100万元/每股9.76元)。 结论:完全棘轮条款下,即使目标企业以低价出售很少一点股份,投资人的股份比例也会大大增加,故完全棘轮条款对于股权稀释行为的打击更为严厉。但是,这虽然能够使风险投资机构损失的风险降到最低,但也会引起企业融资困难、打击到创业企业家的积极性甚至引发他们的道德风险,最终将赢利的风险提高。所以风险投资机构在制定反稀释条款时,应该尽量用加权平均反稀释条款替代完全棘轮条款。 第一学习小组 PE法律文件核心条款 三、反稀释条款的作用 1、积极作用 (1)使企业在后续融资中更加精神,恶意降低股价也不再对企业有利,确保风险投资者对于企业的投资热情和动力 (2)对企业经营者产生激励作用,促使企业经营者进行更为科学、理性的决策。 2、消极作用 (1)稀释创业企业家股权,增加企业融资难度 (2)引发创业企业家的道德风险 (3)不利于风险投资机构获取更为丰厚的收益 第一学习小组 PE法律文件核心条款 四、反稀释条款的法律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我国目前尚没有对于股票优先权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现行条件下,风险投资者要基于反稀释条款用可转换优先股换取更多的普通股,从法律上看没有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一学习小组 PE法律文件核心条款 2、反稀释条款里关于低价融资时由投资人获得免费额外股份的规定,同上述条文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该支付相同价额”直接抵触。且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增资实行严格的验资手续,投资人需将自己的资金注入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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