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鉴定之过失认定学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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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二元化现象趋于消失,但是,代之而来的问题是我国在涉及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中还缺乏相对的统一,认识和方法还有待完善。本文将法医学因果关系判定原则运用到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中,对与因果关系鉴定相关的医疗过失、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参与度、鉴定注意事项简单归纳叙述,并通过8例较为典型的案例加以辅佐说明,力求使鉴定结论更加科学、客观、准确,有利于案件最终顺利解决。 [关键词] 医疗纠纷、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参与度 医疗纠纷逐年上升,医患矛盾越演越烈,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并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此司法界对此非常重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颁布施行,其规定:“医疗事故由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主要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司法鉴定主要由法医和其他医务人员进行”。据调查,由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既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同时又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医学会组织的专家存在不愿意出具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现象。患者及其家属也普遍不信任医疗事故鉴定,即使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往往还要申请司法鉴定。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施行,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统一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从而有利于消除二元化现象。但是,代之而来的问题是我国在涉及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中还缺乏相对的统一,认识和方法还有待完善。目前全国有许多鉴定机构都在受理此类案件鉴定,但如何进行司法鉴定,具体来说,如何判断医疗过失行为,如何判断医疗损害后果,如何判断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的参与度,都还缺乏相对的统一,认识和方法,需进一步完善。本文拟从法律和医学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重点将法医学因果关系判定原则运用到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中,并通过8例较为典型的案例加以辅佐说明,使鉴定结论科学、客观、准确,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依据。 一、必须准确判定医疗过失行为和不良的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通过审查病历资料,检查被鉴定人后,首先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之后才能对医疗过失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 (一)医疗过失行为的判定标准 分析确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这里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医疗过失行为的判断标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分析医疗护理行为对与错是需要临床医学的知识和经验,这也是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难点。根据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概念,医疗过失行为的判断原则如下: 1?医疗过失的定义 所谓医疗过失,是指医护人员应当遇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自己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1]。具体来说,医疗过失是指医护人员在实施具体的诊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医疗过失定义的内涵源于法律。在法律上,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失责任原则”[2],有过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医疗纠纷引起的民事赔偿也按该原则执行。这时,过失就成为赔偿的基础。因此,有学者也把医疗过失鉴定作为医疗纠纷鉴定的基础。 2?医疗过失司法鉴定的原则 2.1?坚持“鉴定人专业判断的原则” 法官是代表法而有权威,鉴定人则是具备专门知识而有权威。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应深刻领悟《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精神,以鉴定人高度责任感,坚持以医学的技术手段而非法律的推定原则作为医疗过失鉴定的主要技术支撑,做出专业的司法鉴定意见,使得医疗纠纷鉴定意见经得起法庭质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据之王。同时要摆正医疗过失司法鉴定行为独特的法律地位,严格以司法鉴定人自身的专业权限规范自己,避免越权行事,诸如涉及案件定性等问题,无需鉴定人节外生枝。 2.2?坚持以“医师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判断医疗过失的客观标准”的原则 2.2.1?涉及司法鉴定的医师注意义务 医疗过失的司法鉴定,在评判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时的法定客观标准是什么呢?答案是:目前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一个业内统一的文件规定。那么对于医疗纠纷如此复杂的技术问题,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出具分析意见书,可能会更多地受到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取向的影响,甚至不排除故意出具有失偏颇之意见,从而导致鉴定结果千差万别,出现不正确、不客观的现象。既然没有统一法定的评判标准,鉴定人理应遵循国内该行业及相关学界普遍推行、认同的的经验和理论。当前,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针对一些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出了法定注意义务的要求,相当多的行业内部也有自己的行为规则要求。因此产生了过失推定规则,即行为人的行为只要违反了法定注意义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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