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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精神复健机构评监基准及评分说明评量共识-财团法人医院评监.doc
101年度精神復健機構評鑑基準及評分說明 評量共識
住宿型機構
住宿型機構 101年度共識 基準 配分 評分說明 第1章
人員配置之適當性 10 一、專任管理人員:
負責服務對象之生活照顧及輔佐訓練等相關事宜。指高中(職)以上學歷,並業已參加精神復健機構訓練課程取得合格證書者。但由專業人員擔任者,不在此限。
二、專業人員:
(1)社會工作人員:
指大專社會工作學或社會學系所科組、醫學社會學系、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等相關系所畢業者或社會工作師。
(2)職能治療師(生)。
(3)臨床心理師。
(4)護理人員。
(5)醫師。
三、兼任專業人員:
至少應曾服務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精神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從事與擔任職務相符之精神醫療相關工作滿2年以上之專業人員,惟專任專業人員不在此限。
四、各專業人員執行專業服務應依各專業人員法規定辦理,並向衛生局報備。
五、專業人員工作內容涵蓋住民復健評估、復健計畫擬定、復健訓練活動執行、督導。
六、機構服務量為49人以下者,其負責人及專任管理人員如具專業人員資格,得抵任兼任人員每週8小時時數;惟仍須符合上述兼任專業人員資格才得以抵任。
七、服務量認定:以衛生局報備收治服務量計之。 [共識]
1.以衛生局報備收治服務量計算人力(由衛生局查核人員登錄是否無誤)。
2.專任管理人員應於衛生局登錄。
3.應注意兼任專業人員是否符合資格(從事精神醫療相關工作滿2年以上),並向衛生局報備同意,否則不納入計算。
4.因康復之友協會等學協會不屬於「精神醫療機構」或「精神復健機構」,故計算精神醫療相關工作年資時,不予列計。
5.除社會工作人員外,專業人員均須具備相關證照,未具備者不納入計算。
☆備註-設置標準與評鑑基準要求差異處:
兼任專業人員資歷
設置標準
至少曾服務於精神醫療或精神復健機構滿1年
評鑑基準
至少曾服務於精神醫療或精神復健機構滿2年
6.依職能治療師法(民國96年1月29日修正)第17條規定:「職能治療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或在職能治療師監督指導下為之。」 1.1
機構負責人之經營管理 3 1.負責人應對其社區復健及經營理念、短中長程計畫及執行成效提出簡報,作為評分之參考。
2.計畫期程:
短程:1年內
中程:1~3年
長程:3年以上
3.與負責人面談,以了解投入程度、管理的理念與願景。
4.機構負責人評鑑時應在場並做簡報,否則本項視為不合格。如不克在場,需獲得委員共識同意。
優:符合良,有中長程計畫並有具體成效。
良:符合可,且積極帶領機構運作。
可:具正確社區復健理念,且熟知精神復健機構業務。
差:社區復健及經營理念模糊,且不熟悉機構作業。
劣:缺乏社區復健及經營理念,且無中長程計畫。 [共識]
1.依據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機構應置專任負責人一人,對其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故機構負責人之認定係以於所在地衛生局登記之負責人為準。
2.若負責人在場卻未進行簡報,請評鑑委員於實地查證或面談時進行瞭解並據以評量。
3.負責人不宜於其他醫事相關機構執業(可請衛生局查證其報備支援資料)。
4.評分說明「優」之要求係指:過去擬訂之中長程計畫到目前已有具體成效;或「進行中」之中長程計畫「具體可行」。 1.2
專任管理人員與收治住民人數比適當 2 服務量每10床(含10床以下),應有專任管理人員1人。
優:1:5以下
良:1:6~9
可:1:10
差:1:11~15
劣:1:16以上(含16) [共識]
1.人床比計算係無條件進位,如:「1:14.3」,應進位為1:15。
2.考量人員流動與重新聘任所需時間,機構所填報之98~101年每月服務人力與時數,其中75%以上月份符合評分說明要求即可。 1.3
社會工作人員設置 2 1.需提供服務內容之紀錄或其他佐證資料。
2.機構應提供近三年歷月僱用情形。
優:符合良,且服務時數優於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之40%以上。
良:符合可,且服務時數優於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之20%以上。
可:社會工作人員人數及服務時數符合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
差:服務時數未達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
劣:服務時數未達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之80%。 [共識]
1.兼任專業人員至少應曾服務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精神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從事與擔任職務相符之精神醫療相關工作滿2年以上,方得採計其服務時數,據以評分。
2.人數及其服務時數計算方式:
(1)總服務時數=專任人員提供服務時數+兼任人員提供服務時數。
(2)專任人員服務時數以每週40小時計;惟若有報備支援其他機構者,應扣除支援之時數。
3.考量人員流動與重新聘任所需時間,機構所填報之98~101年每月服務人力與時數,其中75%以上月份符合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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