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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诸无知”的简单讨论

对“诉诸无知”的简单讨论 诉诸无知是指以人们对某个命题的无知为根据,从而断言该命题是真的或者是假的。其公式是:因为尚未证明A假,所以A是真的。或者因为尚未证明A真,所以A是假的。 诉诸无知是一种谬误,属于“相关谬误”的一种。对“相关谬误”的定义是:论证的论据与论题在心理上相关,而不是在逻辑上相关。这一定义是一个广泛的相关谬误的定义,因为它涵盖了论证结果正确和论证结果错误这两种情况。诉诸无知是相关谬误的一种,并且往往导致论证得出的结果是错误的。 一个简单的例子如下:在一次聚会上,10个吃了水果色拉的人中有5个很快出现了明显的不适。吃剩的水果色拉立刻被送去检验。检验的结果不能肯定其中存在超标的有害细菌。因此,食用水果色拉不是造成食用者不适的原因。这一论证有漏洞,因为它把缺少证据证明某种情况存在,当作有充分证据证明某种情况不存在。这就是“诉诸无知”的错误。 现在考虑这样一个情况:在上述的例子中,若检测的结果是“肯定其中存在超标的有害细菌”,那么是否能得出结论:食用水果色拉是造成食用者不适的原因?答案是,不能。因为尚未证明该种状况不存在,而这一论证将之当成了有充分证据表明该状态存在。这也是一种“诉诸无知”类型的谬误。 但是,作为常识,我们都接受这样的论证,尽管它在逻辑上是一种谬误。比如,抽查一批次的产品,假设从1000个灯泡中随机抽取10个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品,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一批次的灯泡是合格的(尽管可能有个别灯泡确实是不合格的)。这样的论证逻辑是普遍接受的。为什么这一“谬误”可以得到普遍认可呢? 实际上,对平常的生活来说,避免“诉诸无知”所需要的条件过于苛刻,因此现实生活中反而避免掉了强式的逻辑学命题,转而使用概率论模型。在检查电灯泡的例子里,抽查了1%的电灯泡,那么可以通过统计计算可以在95%的置信水平上接受假设:这批电灯泡都是合格品。严格的逻辑推理是一种“完全归纳”,而现实则只能做到“依概率归纳”。 另一个导致“诉诸无知”被普遍接受的原因是,存在先验的认识。例如,在前述的色拉的例子中,吃了色拉的人出现不适,于是旁观者“先验地”认为,出现不适与色拉之间有相关关系。因此,如果得出结论“食用水果色拉不是造成食用者不适的原因”,无论其是否是逻辑正确的,都有可能不为普通大众所采信;反之,如果得出结论“食用水果色拉是造成食用者不适的原因”,尽管其是逻辑错误的,它也是可能为普通大众所采信的。这是因为这个结论同先验认识是一致的,在这样的条件下,心理因素(先验认识)优先于理性认识(逻辑推理),导致了群体性的不理性。因此,“诉诸无知”很多情况下反而是不合现实的。 从这个角度拓展开去,则有必要研究另一个相关的概念:诉诸众人。诉诸众人是指援引众人的意见、见解、信念或常识来进行论证。其一般公式是:因为众人都这么认为,所以是正确的。诉诸众人也是相关谬误的一种。前例所述的“先验认识”实际上也可以归为“常识”或“众人的认识”:吃了色拉而感到不适,常识告诉我们,色拉必然是导致不适的原因。但是在逻辑上,并不能推出这样的结论。所以,“诉诸众人”也是一种谬误。 但是,在讨论逻辑学问题时,也不能忘记现实。现实中,“常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正确的,所以,一个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所有的常识都是正确的(尽管这又是一个“诉诸无知”的案例!)。这里我们得到一个结论:普遍接受的不一定是“逻辑正确”的,但一定是“依概率”正确的。 我们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我们不能在生活实际中完全运用严格的逻辑条件,因为这将使得很多活动无法开展,也将动摇一些学科的基础。例如,我们已经接受力学公式a=F/m(加速度等于施加在物体上的力与物体质量的大小成正比),这是因为我们在实验中得到了这个结论。但是我们只能说,在我们做过的有限次实验中,这个结论都是正确的,而不能说,在未来做的每一次实验中,这个结论都将是对的(这将导致“诉诸无知”的谬误)。再如,我们承认相对论的正确性,是因为由它推导出的结论已经被实验所证实。但是,这里的“证实”仅仅是有限次的实验,没有人能保证在以后的所有实验中都能得到相同的结论(从而证伪相对论)。在自然科学中,根本不可能存在完全满足逻辑推理所需要的条件,而只能做不完全归纳。这样的归纳,依概率而言,得到的结论是完全正确的,但逻辑上却是错误的。“诉诸无知”或许是一个很有效的逻辑学概念,但对现实而言,可能作用并不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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