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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位权与撤销权
合同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合同的代位权; 合同的撤销权;案例: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问: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倍。合同到期后,甲无力还款,拍卖自己财产还款。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甲处购买了一批货物。这期间,甲的祖父去世,留给甲一笔价值11万元的遗产,甲心灰意冷放弃继承该笔遗产。后经核算,甲财产共拍卖得款6万元,乙得知丙购买货物的情况后,要求甲收回该批货物,重新拍卖。那么:
(1)乙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2)乙能否主张对甲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进行撤销?;(1)乙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和丙的买卖合同。乙行使的是撤销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乙不能主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权行使的对象必须是财产权,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权利不能撤销,本案中继承权是具有明显人身专属性质的权利,因此乙不能主张撤销。;
毛某认为收回这2万余元也还不清债,故欲放弃这一债权,给方某作经营资金,日后自己入股共同经营,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毛某以此款清偿债务。毛某辩称该债权已经放弃,无法清偿债务,但没有证据。
对于以上案例,应该怎么处理?;
案例:毛某为与他人合伙经营地板生意,向王某借款2.1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1.5倍,到期本息一起付清。毛某为王某出具了欠条。毛某用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劣质地板,被相关部门查获,将劣质地板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毛某为翻本,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地板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届满,已无支付能力。王某多次催要,毛某无法清偿欠款。某日,王某又向毛某催债,恰有方某找毛某还款,毛某将话题扯开,进行掩饰。王某经了解,原来毛某数年前曾借给方某1.5万元作经营资金,现本息已达2万余元。 ; 第一种意见认为:毛某对其享有债权,可以依自己的意志支配,完全有放弃的权利。虽然他还没有放弃自己债权的明确表示,但是该权利是他自己的权利,是不是行使这个权利,由他自己决定,他没有行使这一债权,又没有其他财产清偿债务,可判决毛某承担偿付债务的责任,无法偿付的问题,放到执行程序中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不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确实是债权人的权利,但是如果不行使这一债权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那么这种不行使也是不允许的,法院可以依照债权人代位权,判决王某代位权行使毛某的债权,用方某的应付欠款偿付王某的债权。 ;一、王某对毛某享有合法债权,且债权已到期,毛某履行义务已陷于迟延.
本案中,毛某在还款期届满后,在王某多次催要情况下,未作清偿。毛某由于违法经营受罚及市场判断的失误导致其清偿能力受限,但此不能成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事由。因此毛某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王某可依法撤销毛某放弃对方某到期债权的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毛某放弃对方某的到期债权,使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不能得到补充,使自己的债权人王某的债权有完全不能实现之虞,从而损害王某的利益。王某依法有权撤销毛某放弃债权的行为;三、王某可进而请求行使代位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债权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王某可向法院请求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毛某对方某的债权。???方式正好可解除王某、毛某和方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枷锁,亦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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