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第三人的法律问题的研究{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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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三人的法律问题的研究{论文}

合同第三人的法律问题的研究(论文) 新合同法第65条中有关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债务的规定,突破了原三部合 同法中只限于相对人之间、欠缺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做法。这对完善我国合同 法的内容和体系,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规范整个社会经济的流转,提高 交易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 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 可得出,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 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 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就此所订合同,通常称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即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如下: 一、第三人既非缔约当事人,也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 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 二、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 以拒绝履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 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 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三、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但 是,如果第三人的不适当履行出于恶意,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 ,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 行,即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人在履行 期限内没有履行,或者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予 以补正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合同一方履行债务的辅助人,须具有一定的构成条件才形 成此种法律效果,具体构成条件如下: 第一,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第三 人代为履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这是第三人能够代为履行的前提和必备条件,两 者缺一不可。若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则第三人代为履行 也不可能。 第二,须有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承诺,这种承诺应 为明示的、书面的,这是积极要件;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订有承担某项合同债务 的协议。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惟有履行债务是以自己的 名义进行的。 第三,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请求履行,而第三人的履行 应是无条件的。 当然,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其他合同第三人是有区别的: 其一,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保证人的区别。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 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由此可知,1、保证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而第三人代为 履行则由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至于第三人是否同意不属构成要件,当然第三人 一般是同意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不然的话,债务人也不会与债权人约定由第 三人履行债务,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约定由第三人承 担义务。2、保证中的第三人产生代为履行的效力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第二人 代为履行则相反,约定了由第三人先行履行,债权人也应先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 债务。3、合同保证人在主债务未履行时,承担代为履行的责任,具有诉讼力与强 制执行力,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不负义务,法律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其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债务受让人的区别。合同法第84条、第85条、 第86条规定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与效力。对合同债务的承担,法学界 一般称为转让的义务承担与并存的义务承担。所谓转让的义务承担,是指合同当 事人一方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作为合同新的当事人,代替原当事 人承担合同义务。所谓并存的义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由第三人与合 同债务方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由此可知,1、合同债务的转让无论是整体转让或者 部分转让,均是合同主体发生了变更。合同债务整体转让时,原合同当事人脱离 了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了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债务的部分转让,则合同关系又多 了一个义务主体,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可能成为合同当事人。2、合同债务转让给 第三人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无需债 权人同意,只要第三人愿意履行即可。3、在债务转让后,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再 向债务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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