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 中国法制史 课件7一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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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 中国法制史 课件7一8

隋唐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隋朝立国虽短,但隋统治者对法律的编纂颇为重视。隋朝的主要法典有《开皇律》和《大业律》。 一、《开皇律》 隋文帝于开皇三年(583年)修成《开皇律》并颁行天下。《开皇律》在基本内容和篇章体例上的创新主要表现有: 1.在体例上,吸取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长处,共五百条,十二卷,即: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史称“刑纲简要,疏而不失”。为唐律所沿。 2.在刑罚上,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死刑二,绞、斩;流刑三,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自十至五十。一直为后世议法典采用。 3.《开皇律》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规定“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尤除名”(《隋书·刑法志》)。又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制度,并将南陈的“官当”之法分为公、私罪两种,列为定制,保留和扩大了秦汉以来贵族官僚的政治特权。五刑、十恶、八议、官当,后来都成了历代法典的基本内容。 (四)、建立了较为严密的诉讼和审判制度,如直诉制度,死刑三复奏制度等。 二、《大业律》 隋炀帝于大业三年(607年)修成《大业律》。但由于炀帝穷兵黩武,昏庸残暴,《大业律》实是具文。 第二节 《唐律》的制定及其形式 一、唐代法典的编制 唐统治者先后修订了《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和《唐六典》四部主要法典。其中,又以《永徽律》的影响和意义为最大。 唐高宗即位后(650年),命长孙无忌、李?、于志宁等修订唐律,是为《永徽律》。于永徽二年(651年)颁行。永徽三年(652年),因“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又诏长孙无忌、李?、于志宁等人以儒家经典为依据,对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详细的疏证解释,称《律疏》。于永徽四年(653年)颁行天下。元朝以后改称《疏议》。“疏”,就是对法律条文进行注释;“议”是探讨法律条文要旨的意思。《唐律疏议》共三十卷,颁行以后,“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实际上就是唐代的施行法典。 唐玄宗开元时期(713年——741年)编撰的《唐六典》,是继《永徽律疏》之后唐朝立法的又一重要成就。《唐六典》系统而详尽地介绍了唐代职官制度以及有关的政令、史事,是一部唐前期的职官全书——大型行政法典。 二、《唐律》篇目 《唐律》五百条,分十二篇。内容较为详备,条目较为简约。 第一篇:《名例律》,规定了五刑,十恶和八议以及请,减,赎,官当等;还具体规定了过失,自首,并合论罪,同居相容隐,对外国人犯罪的处理原则及法律用语的解释等等,属于刑法总则的范畴。 第二篇:《卫禁律》,是关于皇帝、宫、殿、庙、苑的警卫和州镇城戍,关津要塞以及边防国防的保卫等方面的制度和法律。 第三篇:《职制律》,是关于官吏设置,失职,贪贼枉法和交通驿传方面的法律。规定了官员设置过限,贡举非人,在官不直,指斥乘舆,漏泄机密,改定制书,违反制度,贪污渎职,祭祀失仪等等的制裁办法。 第四篇:《户婚律》,是关于户籍,税赋,田宅,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律文。对漏报户口,侵占田地,课役违法,对父母供养有缺,婚姻违律、重婚等等的惩罚规定。 第五篇:《厩库律》,是关于养护公私牲畜,仓库管理,官物出纳的法律。 第六篇:《擅兴律》,是关于军队的征调,指挥,行军出征和兴建工程不如法等的处罚。 第七篇:《贼盗律》,规定了对谋反,谋大逆,杀人,抢劫,偷窃,强盗,妨害公共秩序,造谣惑众等犯罪行为的刑罚。 第八篇:《斗讼律》,包括了斗殴,杀伤,诬告,违反诉讼程序,投匿名书等律文。 第九篇:《诈伪律》,规定了伪造印信,文书和公文凭证,伪证,诈欺取物等等的处罚。 第十篇:《杂律》,它是把不能归纳于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汇集在一起,范围很广。规定了关于私铸钱币,负债不还,赌博,决堤,度量不公,见火不救,侵占街巷阡陌,山野湖陂以及强奸与和奸等项的处罚。 第十一篇:《捕亡律》,是关于官吏和人们追捕逃犯和逃亡者的法律规范。 第十二篇:《断狱律》,是关于审讯,判决,囚禁,执行方面的法律规范。 三、唐朝的法律形式 唐代的法典与隋相同,分为律、令、格、式四类。 “律”,“以正刑定罪”。是指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 “令”,“以设范立制”,所谓“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是律的补充。“律无正文者,则引令。” “格”,“以禁违正邪,百官所常行之事”。它是皇帝临时颁发的各种敕的汇编,是律、令的补充形式。 “式”,“以轨物程事”。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以及百官的权责规定,也包括命令及刑罚的规定。 唐朝律、令、格、式并用,四者以律为主。“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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