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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1293091201611040302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非机动车辆仅指人力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以及符合《道路交
通安全法》规定的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助动车。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
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
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
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上述第三条与本条
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和因其饮酒、吸毒、受药物影响引起
的责任;
(二)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三)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五)保险车辆作为犯罪工具;
(六)保险车辆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
(七)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或在其他被非法占用期间。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
抢劫;
(三)保险车辆拖带车辆或其他拖带物;
(四)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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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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