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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new

第12条规定,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⑤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但已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仍发生风险负担的转移。 ⑥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⑦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案例 甲公司于2008年11月1日向乙公司订购一套设备。乙公司承诺收到甲公司电汇回单传真件后即发货。于是甲公司在当日便将3万元货款电汇给乙公司,并将回单传真给乙公司。乙公司则于当日委托运输公司向甲方发运设备。双方对货物的交付地点未作出明确约定,并且也没有进行协商补充。 乙公司将全部货物交付运输公司运输取得托运单证,并且根据托运单证的记载,承运人运输公司也已经全部收到了该笔货物。但是,甲公司在收货时发现,实到货物只有设备的一些次要部件,故甲公司拒收货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返还3万元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乙公司则称,其在收到电汇回单当天便将货物全部交给运输公司运输,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 THANK YOU!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买卖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广义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外效力,又包括对内效力。其对外效力的核心是合同债权的不可侵犯性,主要通过侵权法予以调整;其对内效力以买卖合同的内容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狭义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仅指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往往是对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所以买卖合同的效力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来体现。 一、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 (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三)瑕疵担保义务 (四)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一)交付标的物 交付就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学理上把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指在交付标的物的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其所有权。 《合同法》第133条以及《物权法》第2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车辆等特殊类型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未登记的,尽管合同已生效,但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三)瑕疵担保义务 指出卖人对其转让的财产负有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转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必须保证标的物转移于买受人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 小案例 甲有一幢房屋,因欠乙债将房屋抵押给乙,抵押期间,甲将房屋买给了丙(已征得乙同意),订立合同时甲没有告知丙设立抵押的事实。但在甲、丙去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前一天,甲清偿了对乙的债务。 问:甲是否对丙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不承担!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我国《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即权利担保义务) (四)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该义务属于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负担的从合同义务,它可以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交易目的。 在交易实践中,与买卖合同标的物相关的其他单证和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单、发票、检验单证、检疫单证、保险单、质量保证书、装箱单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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