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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担保材料(深圳)
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担保
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为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主管的专项资金。适用于投产一年以上、注册地和项目实施地均在深圳市的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其中项目总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自筹资金高于总投资的30%,土建投资不能超过总投资的30%。担保中心
获得该项借款的企业可按项目完成情况享受免息、两年资金使用期限的优惠政策,担保中心免收企业所有的评审费和担保费。
附件一: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
附件三: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借款计划操作规程
附件四: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投资补贴计划操作规程
附件一: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财企〔2005〕40 号
附件二: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贴息对象
第一条 申请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贷款贴息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技术改造项目经过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门项目备案或核准;
(二)已经获得在我市设立的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
(三)项目已完工或已完成一半以上投资的大型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投资通过投资审计或竣工验收。
第二条 对贷款贴息,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中介审计、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方式与标准
第三条 对产业技术进步资金贷款贴息采取报销制,即:企业获得项贷款并支付了相应的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支付利息的有关资料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申请报销;经审核给予贴息的,相应的贴息款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第四条 贷款贴息标准按照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通过的贷款贴息原则执行。原则上单个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给予贴息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或核准时确定的贷款额度。单一企业年度最高贴息额为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同一项目或同笔贷款不允许在市政府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首先完成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或核准。在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须从技术处业务办理系统注册,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并提交登记表纸本文件以及企业营业执照文本后完成项目备案。
第六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对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备案,核准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取得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并取得项目贷款,完成项目后,可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完工审计申请,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完工投资审计。
第八条 项目审计通过后,由企业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借据;
(二)企业付息情况汇总表;
(三)企业支付利息情况的财务凭据(利息单)。
第九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受理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贴息申请,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享受贴息的企业名单以及核定贴息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联合下达贴息资金计划。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不给予贴息: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十一条 享受贴息的单位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单位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第四章 监督与效绩评估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投资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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