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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最揪心的事情莫过于永州幼女案,旧社会都没有的恶性事件今天的阳光下发生了,难道罪恶也流行穿越?11岁的幼女被强迫卖淫,被上百人强奸,她伟大的母亲唐慧女士,这位母亲以无与伦比的勇气和智慧,将女儿从魔窟中解救出来,只身走上为女儿寻求公道的漫漫长路,6年多的时间里,看不到头的黑暗,数不尽的屈辱和打压,一次次扯开伤口的疼痛,无数次希望的破灭,基本诉求被无情践踏!但这位伟大的母亲没有放弃,没有崩溃,没有自杀,没有杀人,怀着没照顾好女儿的内疚,带着对女儿深深的爱,以及对无情社会的不解,她自学法律,到各级部门申诉,跪求所有能够跪的衙门……,只希望正义能够彰显。她的坚韧、勇气感动了天,感动了地,感动了各位网友,真是天若有情天亦哭,天若有泪泪亦干,但遗憾的是她始终没能感动各位老爷,没能看到她要求的正义和公正! 最近看新闻,国家有专案组调查此事,我发这个贴,希望能理智技术地分析此事,其中集了各位网友的精华,希望大家顶起来,让我们的政府看到此事,不要让天下百姓寒心!人民网发出:警惕永州案不要让民心渐行渐远。那我们的人民到底关注什么? 一、释放唐慧的公告引用条例证明了唐被劳教的合理性,那为什么同样的法律条款只针对爱害者,而对同案的其他人员无效?为什么这时我们著名的中国政法大学叫兽吴法天和若干五毛就不出来引经据典套用法律? 1、100多名强奸犯何时被追究?按目前法律,强奸嫖宿幼女,最低判处5年以上,但为什么这上百人至今全部逍遥法外,政府在保护什么?掩盖什么?拖延什么? 2、被告人秦星被抓后,魏晓辉身为公安干警帮助秦星与犯罪嫌疑人陈刚进行串供!涉嫌“徇私枉法罪”,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99条!为什么没处理? 3、2008年,被告人秦星在看守所民警唐爱国等人的协助下,伪造其在2007年6月12日,解救自杀的在押人员周兰兰的立功情节,妄图为其减轻罪责。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7条!目前周兰书面和电视采访都有,为什么却只字不提? 4、2006年12月30日下午,申请人唐慧向杨军祥报告并要求其出警,其来到柳情缘休闲屋后,进去发现被害人“乐乐”后,居然拒不解救,扬长而去。涉嫌“不解救被拐儿童罪”,“渎职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16条! 5、永州市零陵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才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零纪审字[2007]49号关于给予杨军祥同志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将严重渎职犯罪的行为,将严重的刑事案件仅作党内警告处分,实质是包庇犯罪。责任谁来问责? 二、一个简单的案子一拖6年,是否正常?不正常,是什么力量在左右? 三、唐慧的行为表面看来符合劳教条例,官方不停强调唐解决问题应该走正常途径,那正常途径在哪里? 1、女儿失踪后,唐慧向相信执法机构,向公安报案,要求公安侦查寻找女儿的下落,这算正常途径吧?可是这个正常途径没有让永州公安采取任何措施。 2、唐慧自己侦查,找到了女儿,唐慧按正常途径报案,请求公安解救女儿,这个“正常途径”仅仅让公安分局刑侦队中队长杨军祥到此看了一眼就离开,杨军祥用实际行动表达了“坚决不予解救”之意。 3、唐慧用正常途径要求公安对强迫乐乐卖淫一案立案侦查,这么一件恶劣的刑事案件,公安推诿达3个月拒不立案。最后逼迫上访,以死相逼才立了案。 4、立案后,公安仅仅拘留7个嫌疑人中的秦星一人,并且打算治安处罚了事。在这里,公安应该走正常途径,依法抓捕其余嫌疑人,公安不但不抓捕,反而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请问,这时的唐慧要走的正常途径在哪里? 5、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要走的正常途径,应该是询问受害方当事人,核对证据,弄清事实,征求受害方是否提出附带民事赔偿,严惩罪犯。然而检察院没有走这条正常途径,而是威吓唐慧,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请问,这时的唐慧要走的正常途径在哪里?针对这种情况,唐慧要求更换公诉人难道不合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请求公诉人回避)。如果一开始检察院就依法审查唐慧要求公诉人回避的请求,唐慧还会在雪天里去检察院门前跪八小时吗?如果唐慧在检察院门前跪一小时,检察院来人受理其诉求,唐慧还会在雪地上长跪8小时吗?然而,永州公安把唐慧的无奈作为劳教唐慧的理由。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该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罪犯通风报信,制造假立功等徇私枉法行为,按正常的司法途径,应该追究当事人的刑责。本是一件不复杂的案件,结果上上下下审了6年之久,这里的猫腻是什么?面对强大的政法机关,唐慧要走的正常途径在哪里?如果各级政法机关一开始就走正常途径,该抓的就抓,该判刑的就依法判刑,唐慧还会不顾尊严地到检察院门前、高院门前长跪吗? 四、甘律师是绑架舆论还是正常舆论监督? 我一直很好奇是什么样的人在网上不断支持劳教唐女士和诋毁甘律师,是水军、五毛、御用文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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