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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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启示

论哈耶克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1008404029 米坜明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存在和变化无不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行迁,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追求和向往。同样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我们也走出了一条有自已特色的法治之路。在这条道路上,为了更好的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好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做到依法行政前提下,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建设工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推进我国法治化工作的实际进程。但与此同时, 也存在着许多令人心痛的不和谐的现象, 如受传统观念影响,公民缺乏维权意识、有法不依与执法不严、司法腐败、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因此,在法治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我们应借鉴国外一些法治建设理论和实践经验哈耶克去其糟粕其精华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 哈耶克非常重视法治,认为要维护个人自由,防止极权,只有实行法治。法治是自由国家与专制政府最显著的区别。法治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它把这个范围限于公认为形式法律的那种一般规则,而排除那种直接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使任何人为了这种差别待遇的目的而使用政府的强制权力的立法。 哈耶克认为,法治的基本点在于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应该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防止政府采取特别的行动来破坏个人的自由。有些观点诸如政府或政府领导人的一切行动都合乎法律、都有法律依据的就是法治,是错误的。“合法”,“依法办事”并不一定是法治。问题在于这种法律是根据什么来制定的,是在什么条件下制定的。因为极权主义者也可以立法,也可以让独裁或专制合法化。 (三)法治与自由和竞争不可分 法制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范畴。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法制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和前提,离开了法制,法治就无从生根,没有依托。法治是法制的真正实现,离开了法治,法制就会流于行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 还千方百计地干扰甚至公然对抗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与此同时,我们的一些执法机关执法不严, 甚至不依法办事或违法办案的现象依然严重。据报道,5月12日,因非法操作、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泸县发生了煤矿瓦斯事故(27人遇难,重伤5人、轻伤11人)。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有的无视宪法和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任意决定拘留或搜查,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有的对待群众冷漠生硬,作风粗暴,办事拖拉,存在着浓厚的“衙门”作风。 (三)司法腐败是制约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又一大障碍 2013年5月27日,高官腐败案例启示:不宜“火箭式”提拔领导干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03个副省部级(或“享受副部级待遇”)以上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例。中央企业、银行金融系统、铁道系统、公安司法系统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官腐败案例相对较多其中最高涉案金额达19573万谁掌控的公共权力资源多,公共权力运作的空间大,腐败的几率可能越大。, 就我国地方人民法院来讲,他们的财权、人权、物权都掌握在地方行政机关手中,毫无疑问,来自主管行政机关的说情风、关系网等,法院便不敢抵制,否则,法院就将断炊绝饮、寸步难行。对于法官个人来讲,他们当中正气凛然,以身护法,坚决抵制不正当干涉的确实不乏其人,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他们的努力和抗争往往是微弱的,其本人甚至不得不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于是不少法官也开始随波逐流,瞻前顾后,甚至违心地枉法裁判,更有甚者同司法腐败分子同流合污,葬送正义。上述种种弊端将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威严,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四)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我国在法治建设过程存在的严重弊端 2013年1月9日,扬子晚报发表了这样一篇文章:监督不到位是政法队伍道德滑的重要原因马怀德认为,司法的不透明、不公开使得社会监督不到位哈耶克法治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综治委主任孟建柱在会上强调牢固树立依法治理理念 提高平安建设法治化水平 (四)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提高法律的实际性运行效果 在最高人民法院4月17日举行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上,周强要求:“要扩大司法民主,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党的十八大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就要求我们国家必须要健全相关法律的监督机制。哈耶克认为:“法治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应该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防止政府采取特别的行动来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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