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信用业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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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信用业发展

中国信用业具体发韧于何时,因史无明文,无可得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它是随着贫富分化和交换的发生逐渐衍生而来的。信用基本的行为就是借贷。马克思称:“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说就是贷和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的只是有条件的让渡的这种独特形式的运动。”②最初的借贷主要是为了维持生计,以保证正常的生产、生活。随着分工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借贷也不断涌现出一些新的内容。在维持生计之外,这些新的内容还呈现出这样一种趋势,那就是借贷双方都是为取利而为之。春秋战国之前,由于年代久远,记载缺略,有关借贷的传说和记载多令人不敢确信。但这些传说和记载同时也透露出借贷发生的迹象,因为当时的社会已具备了产生借贷行为的条件。③周代已经存在借贷之事,《周礼·天官冢宰上》载小宰职责有“听称责以傅别”。郑玄注曰:“称责,谓贷予;傅别,谓券书。听讼责以券书决之。傅,傅著约束于文书;别,别为两,两家各得一也。”降至春 ——————————————————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90页。 ③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10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版。 秋战国时期,有关借贷发生的事件已有史可查。①《国语》、《左传》、《管子》、《史记·货殖列传》等文献,均确定无疑地记载了发生于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多借贷事件。我国古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曾出现了三次发展高峰,②与之休戚相关的信用业也随之经历了三个发展高峰:⑴春秋战国秦汉时期;⑵唐宋时期;⑶明清时期。 一、信用形式 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结束了魏晋以来的低谷状况,得到极大地发展。由于商品经济的活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了诸多信用业务。从形式来看,主要有高利贷信用③、商业信用、消费信用和国家信用等形式。宋代,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分化,生产的专业化水平渐趋提高,进人流通领域的商品无论是在种类上、还是数量上都日渐增多。生产、消费卷入市场的 ———————————— ① 彭信威先生认为《国语·晋语》中有关“弃责”、“假贷居贿”的记载和《左传》中有关“公子鲍竭其粟而贷之”的记载,也许才是最早的记载(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105页)。姜锡东先生也认为至迟在春秋战国时期,商业信用就已存在。(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第25页,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②林文勋、杨华星:《也谈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载《思想战线》2000年第6期。 ③ 关于高利贷的概念,历来颇有争议。刘秋根认为:“所谓高利贷资本即主要适应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的生息资本,就中国古代而言:凡带经营谋利性质、且收益较一般地租收益高的借贷,均属于高利贷资本。这种借贷既有对小生产者、地主、贵族的生产性、生活性借贷,也有对商人,手工业者的经营性、资本性借贷”(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第26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这是目前铰为公允的一种说法。 深度和广度都较唐代有所发展。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与之切合联动的信用业务,发生了相应的变化。①在宋代,信用形式主要有高利贷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和国家信用等。 (一)高利贷信用 唐代,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激励下,放款取利无疑成为逐利的一项重要方式。《旧唐书》卷78《高季辅传》载:“贞观初……,今公主之室,封邑足以经资用,勋贵之家,俸禄足供器服,乃戚戚于俭约,汲汲于华侈。放息出举,追求什一,公侯尚且求利,黎庶岂觉其非?” 这段记述虽然说的只是放款取利的一个小片断,但却反映出唐代放款取利的现象十分普遍。提供放款的渠道较为广泛,有商人、富室、官吏、权贵,甚而官府。商人放款,既有本国商人放款,也有外国商人放款。《全唐文》卷72载:“顷者京城内,衣冠子弟诸军使并商人百姓等,多举诸蕃客本钱。”反映的就是外国商人放款之事。官府放款,有专人管理。“武德元年十二月置公廨本钱,以诸州令史主之,号捉钱令史,每司九人,补于吏部。所主才五万钱以下,市肆贩易,月纳息钱四千文,岁满授官。”②官府在经营放款取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弊端,产生诸多恶果,败坏了吏治。贞观十二年二月曾在褚遂良的建议下敕停。③但无论是对具体经营者还是对官府而言,由于收益较大,敕停之令宛如过眼云烟。 —————————————— ① 彭信威先生认为:“信用事业和信用机构方面没有同比例的发展。宋代的信用事业和信用机构基本上同唐代差不多,只是金融中心由长安移到汴京,再移到临安”。(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535页)姜锡东先生认为“尽管宋代之前的商业信用已经获得一定的发展,个别时期的个别方面甚至并不逊色于宋代,但是,就其整体发展水平而言,不管是深度还是广度都远远不如宋代。”(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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