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窒息复苏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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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窒息复苏制度 一、 每次分娩时有一名熟练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场,其职责是照料新生儿。 二、 复苏一名严重窒息儿要儿科医师和助产士(师)各一名。 三、 多胎分娩的每名新生儿都应由专人负责。 四、 复苏小组每个成员均应具备熟练的复苏技能。 五、 检查复苏设备、药品齐全,并且功能良好。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浙江省卫生厅高危妊娠管理办法,提高对高危妊娠的监护手段,开设高危门诊,高危病房,负责对高危妊娠诊断、处理及难产会诊、转诊、抢救工作,接受乡村转送高危孕妇待产,必要时请市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会诊或转送上级医院治疗。 2、开展县域内的孕产妇系统化管理及高危妊娠筛查。内容包括:早孕检查、建立孕期档案(建册);产前检查;高危妊娠筛查及一般高危妊娠治疗、管理,重度高危妊娠转诊;督促孕15—20周孕妇到医院进行产前筛查、有异常孕产史或有遗传病家族史的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产后访视;健康教育。 3、建立孕产妇系统化管理登记簿、一般高危妊娠管理登记薄、重度高危妊娠转诊登记簿、优生咨询登记薄。准确掌握“孕产妇保健”报表的上报数据,报表齐全、完整、实行档案化管理,月报,每月5日前报县妇幼保健站。 4、医生掌握高危妊娠诊疗常规,指导孕妇到医院住院分娩。 5、门诊建立高危妊娠专案登记、高危系统监护、追踪管理。 孕产妇转运急救制度 一、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转诊接诊原则上按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二、有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并需转诊者,原则上应转往金华市人民医院。 三、转院前应先通知接收医院产房或妇产科重症病房,并简要叙述病情;同时要有熟悉病情的医生或护士护送,携带转院记录等相关资料;护送人员应在介绍完病情并办理好相关转诊手续后方可离开。 四、接诊医院应及时告知转院方拟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接诊。 五、本县医疗单位间的会诊转诊按本制度执行。 孕产妇急危重症会诊制度 一、普通会诊时,按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急诊会诊时,除按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外,邀请医疗机构可同时向会诊医疗机构产科病房联系,简要叙述病情及主要困难所在,以便专家准备抢救物品或再邀请相关科室专家同去会诊。用电话等形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及时办理书面手续。 三、应邀会诊医师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乘车出发及时到达现场抢救,并做好出诊登记。如乘出租汽车,由邀请会诊单位报销出租车费。 四、会诊时,应由熟悉病情的科室负责人或主管医师陪同会诊,如实汇报病情及诊治经过。 五、会诊医师应积极参与和指导病人抢救,并详细书写会诊意见。 六、对病情危重,在当地无条件抢救,且病人可以运送时应尽早转院 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质量,保障母婴安全,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坚持首诊负责、就地就近抢救、尊重病人知情选择的原则。 二、由医院组建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在县降消项目办的组织协调下,负责疑难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抢救、基层培训和指导等。 三、医院妇产科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会诊、转诊、指导、培训等双向协作关系,对建立双向协作关系的乡镇卫生院进行指导及培训时间原则上一年累计不少于一个月。 四、及时掌握全县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情况,做好指导、培训、监测、分析、督导与反馈工作。 五、需请非双向协作关系单位会诊或转诊的,按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执行。会诊转诊中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县卫生局降消项目办与县医院协调解决。 六、妇产科工作人员应严密观察病情,详细记录病情变化、治疗经过及效果,及时进行院内会诊。对于病情中出现的新问题难以处理而病人又不宜转送时,应及时申请院外会诊,同时继续采用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诊治。 七、凡有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应予优先安排。 八、医院妇产科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应立即报告妇产科上级值班医生和医务科(总值班),医务科(总值班)及时派出专家会诊,并对专家出诊给予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九、对下级医院转来的急危重症孕产妇必须优先予以安排、及时救治,并保障人员、车辆、通讯等需求,不得推诿。 十、对于既不掌握病情,又不申请会诊、转诊;或推诿急危重症孕产妇;或不具备救治能力,耽误了抢救时间,导致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或发生严重并发症者,经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或医疗事故鉴定小组确认后,对责人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孕产妇重症监护制度 1、每位妇产科专业技术人员都有对高危妊娠因素进行筛查的责任。在早孕初查或产前检查时应注意筛查高危妊娠因素,根据农村高危妊娠管理程序,按照《山西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进行高危妊娠评分,判断其对母婴健康的危害程序。凡筛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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