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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精品课程(第二十七讲--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主 编 叶林 黎建飞 第二十七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与危险 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 引例 风险社会与风险机制 第一节 保险与危险 一、危险概述 二、保险概述 一、危险概述 (一)危险的概念 在人类的生产与生活中,处处都存在危险,这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威胁。危险事故的发生给人们带来伤害和损失,但危险及损失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及承担的主体也具有不确定性。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危险固有的内在本质,也是最显著的特征,更是保险得以存在的理由和原因。 从理论上讲,危险包括主观危险和客观危险。 一、危险概述 (二) 危险的特征 1客观性。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并非人的心理作用。 2偶然性。危险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危险的发生是却偶然的。 3损失性。危险的后果必然是造成人们的某种损失 。 4可测性。可以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基础上,利用损失分布的方法来计算危险损失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大小。 5可变性。危险的可变性表现在许多方面。 6多样性。人类所遭受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多种多样的。 二、保险概述 “无危险即无保险”。保险是通过集中危险和分散危险而实现经济补偿的商行为。 (一)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保险法》具体规定了保险人的资格,保险的范围、方法和程序,保险兑现的条件及程序,从而确立了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 (二) 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 1保险具有融资的功能。 2保险产品具有金融服务功能。 3保险公司是各国金融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二、保险概述 (三) 保险是一种避险工具 (四) 保险是一种有限保障机制 保险无法阻止危险的发生,而只能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而且,保险补偿要受到诸多条件限制。 1保险事项必须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自愿约定的事项。 2保险事项必须是客观上可能发生的。 3保险危险必须是可保危险。 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概念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三、保险法的特征 四、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狭两义。 在狭义上,保险法仅指保险私法或者商业保险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特别法。 在广义上,保险法包括保险公法和保险私法,故社会保险法也属于广义上的保险法。 在商法上,所称保险法仅指狭义保险法。 一、保险法的概念 (一)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 (二) 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业实施监管的法律,主要包括保险组织的设立、经营、管理、监督、破产、解散和清算等方面的规定。 (三) 保险特别法 保险特别法与保险合同法相对,是指保险合同法以外,具有商法属性并规范某险种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保险法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所谓保险关系,即指当事人依照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监管保险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该种社会关系大致划分为: 1国家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3国家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4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5保险中介关系。 6保险人及其相关关系。 7投保人及相关关系。 三、保险法的特征 1特定的社会责任。 2严格的强制性。 3最大的诚实信用。 4专业性和技术性。 5显著的国际性。 四、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基本原则是保险立法和司法活动贯彻的基本精神和指导原则,它们或者直接规定于法律条文中,或者为相关法律规范共同确认,更为保险司法实践所遵循。 (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律关系的建立和维持要求更高程度的诚实守信,当事人必须遵守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准确地告知与保险有关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四、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二)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 2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利益。 【案例27—1】期待利益作为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二) 保险利益原则 3保险利益的分类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4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或为保险合同订立时,或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或是贯穿整个保险期间。在不同性质的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有所不同。 【案例27—2】人身保险合同与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四、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三) 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的含义 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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