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对赌协议无效判例{甘肃世恒VS苏州海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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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对赌协议无效判例{甘肃世恒VS苏州海富}

国内首例对赌协议无效判例;案情概要;5、2007年11月1日,苏州海富与香港迪亚签订《中外合资经营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合同》(下称合营合同)。 6、苏州海富于2007年11月2日依约向甘肃世恒缴存了出资款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114万余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885万余元计入资本公积金。2008年2月29日,甘肃省商务厅批准了增资协议、合营合同和公司章程。随后,甘肃世恒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 ???据法院查明,工商年检报告登记记载,甘肃世恒2008年度净利润为26858.13元。 2009 年12 月30 日,海富公司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 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和陆波向其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 ; 一审争论焦点;兰州中院认为: (1)增资协议讼争条款的约定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以及《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属无效; (2)讼争条款与合营合同约定不一致,以合营合同为准; (3)增资协议并无陆波个人承担补偿责任的约定。由此,认定苏州海富要求三被告承担补偿责任的诉请没有依据。 判决:兰州中院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 )兰法民三初字第71 号民事判决,驳回海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争论焦点;3、增资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的缔约主体不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也不一致,并且增资协议、合营合同及章程均已被甘肃商务厅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对甘肃世恒、香港迪亚及陆波所提关于讼争条款已被合营合同所取代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判决:撤销兰州中院判决的主文,判决甘肃世恒及香港迪亚向苏州海富返还1885.2283 万元及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由甘肃世恒及香港迪亚负担20万元,其余由苏州海富负担 ;再审焦点;3、《增资协议书》中并无由陆波对海富公司进行补偿的约定,海富公司请求陆波进行补偿,没有合同依据。此外,海富公司称陆波涉嫌犯罪,没有证据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亦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 )甘民二终字第96 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迪亚公司向海??公司支付协议补偿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海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561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法院邮寄费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612.3元,合计316924.6元,均由迪亚公司负担。; 本案启示: 1、投资方不能直接与目标企业对赌如果要签订对赌协议,则投资方需将目标公司的创始股东作为协议的相对方。这也是国内大部分PE 投资协议采用的模式。在实践中,那种以目标企业为缔约方的做法,确实容易让人联想 到投资方从目标企业获得固定收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同时,从另一个角度看,股东与公司之间签订此类现金补偿条款,还有可能被视为是公司向股东返还出资的一种方式; ;3、要打算在A 股上市的企业,最好要在上会前将对赌协议清理掉,并如实披露,避免成为实质性障碍。清理的方式包括签订补充协议终止对赌协议的效力,也包括对赌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并且不存在监管认为可能影响股权结构稳定或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实践中,几乎所有申请IPO的公司,只要被发审委察觉到的,都会在上会前将对赌协议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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