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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政府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三、解放区的土地、劳动立法及特点 (一)土地立法概况:1946年5月4日《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又称《五四指示》)1947年10月10日《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宣布废除封建土地制度。 2、确定土地与财产的分配方法。 3、确认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有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 4、确定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组成人民法庭,审判和处分违抗、破坏土改的罪犯。 (二)劳动立法的方针: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 (三)劳动立法的内容: 1、重申工人有组织工会等权利,规定工时和工资 2、保护女工、青工和童工的特殊利益 3、解决劳资争议和订立集体合同 (四)劳动立法的特点: 1、依靠工人阶级管理生产及建设城市 2、实行劳动保险 3、贯彻劳资两利原则,合理调处劳动争议。 第五节 革命根据地的民事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民事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确立新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的新婚姻制度。 2、关于结婚的制度。结婚的实质要件是:双方须双方同意;双方须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血族关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的形式要件为须到乡苏维埃或市区苏维埃登记及领取结婚证。 3、关于离婚的制度。确定离婚自由的原则。 4、保护军婚。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民事立法 (一)婚姻立法原则和内容的发展: 1、立法原则的发展:提出男女平等原则。根据抗日战争的新形势,确立保护军人婚约和婚姻的原则 2、结婚条件的变化。对法定最低婚龄的规定比较灵活 3、增加“订婚”和“解除婚约”专章。 (二)继承法规的主要内容: 1、确立男女平等的继承权。 2、规定了遗产继承的两种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3、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虐待和遗弃行为者,司法机关可以剥夺其继承权;继承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继承权者,无效;如触犯刑法,依刑法处理。 三、解放区的主要民事立法 (一)婚姻立法的发展: 1、制定了处理城市婚姻的政策。 2、强调离婚的政治条件。 3、规定了干部离婚的原则和程序。 (二)继承立法的发展: 1、强调男女无论结婚与否都有继承权,同时确认妇女对土地所有权的继承权 2、规定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在被继承人死前曾连续受被继承人抚养一年以上之丧失劳动力者 3、对继承人失踪、死亡等情况作出了规定 第六节 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 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和审判制度 (一)司法制度 1、在司法组织上,实行各级司法机构受同级政府领导的体制。审判机关分四级:最高法庭,省、县、区裁判部 2、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在中央采取分立制,在地方采取合一制 3、采取“审检合一制”。检察机关设在审判机关内 (二)审判制度:四级二审终审制;审判公开制度;陪审制度;巡回审判制度;死刑复核制度。 (三)劳动感化院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 (一)司法机关及其职权 1、边区高等法院:受理案件:重要的一审刑事案;上诉案件;抗诉案件;非诉案件 2、高等法院分庭(是高等法院的派出机关) 3、县司法处。 4、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解释法令,审理不服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 5、检察机关。实行审检合一制,检察机关设于审判结构内,负责案件的侦查、起诉和监督审判的执行。 (二)诉讼原则的发展 1、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 2、实行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路线。创造了群众公审、就地审判、巡回审判等诉讼形式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主要审判制度: 1、上诉制度。民事案件上诉期为15天,刑案为10天 2、审级制度。基本上实行二审终审制。 3、人民陪审制度、审判公开和辩护制度 4、复核和审判监督制度 (四)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高等法院分庭庭长,他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运用于审判工作,形成了有代表性的司法民主审判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深入、客观、全面地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 2、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 3、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方式,不拘形式 4、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意义:解决了积压多年的疑难案件,减少了讼争,促进了团结,有利于人民群众生产和抗日 (五)人民调解制度的调解原则及调解制度的内容 1、调解的原则: (1)调解必须双方自愿,调解人不得强迫、命令或威胁 (2)调解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 (3)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2、调解制度的内容: (1)调解范围。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2)调解种类: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达成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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