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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五讲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贸易实务》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与损失 一、风险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是保险业上的专门术语,一般指海上航行途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它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危险。 另外,海上风险又不仅仅局限于海上航运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它还包括发生在与海上航运相关连的内陆、内河、内湖运输过程中的一些自然灾害和以外事故。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3、其他风险 (1)恶劣气候 指海上的飓风、大浪引起的船体颠簸倾斜,并由此造成船体、船舶机器设备的损坏,或者因此而引起的海上所载货物的相互挤压、碰撞所导致的货物的破碎、渗漏、凹瘪等损失。 (2)雷电 雷电直接造成的或者由于雷电引起火灾所造成的损害。 (3)海啸 海底地壳发生变异,引发下降或上升,引起剧烈震荡而产生的巨大波浪,致使货物遭受到损害或灭失。 (4)地震或火山爆发 (5)洪水 (6)浪击落海 不在基本险中,在附加险的舱面险中承保。 (7)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等。 上述自然灾害中,洪水、地震、火山爆发以及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等风险,并非是真正发生在海上的风险,而是伴随海上航行而产生的,并且危害很大,逐渐列入海运货物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2、意外事故 是指由于偶然、非意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并不是泛指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而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 (1)火灾 货物焚毁、烧焦、烟熏、烧裂等损失。 不含货物自燃的损失。 (2)爆炸 (3)搁浅——由于意外或异常的原因。 不含规律性的潮涨潮落造成的搁浅。 (4)触礁——触及海中岩礁或其他障碍物如木桩、渔栅、沉船残骸等。 (5)沉没 (6)碰撞 (7)倾覆 3、其他风险 发生在海上但既不属于自然灾害又不属于意外事故的风险。 (1)海盗——为个人目的而无区别地对保险标的进行劫掠所造成的损失,区别于为了政治目的而合法或非法地抢劫某一特定国家的财产的行为。 (2)抛弃——人为地、合理地抛弃。不含因其内在缺陷、或因不合理地存放。 (3)船长、船员的恶意损害 船长、船员凿船,非法将货物卖掉,故意绕航,船员无故拒绝卸货,船长、船员弃船和船员走私等。 (4)吊索损害——从吊钩上摔下。 (二)海上损失与费用 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损失与费用。按一般惯例,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与费用。 1、海上损失 (1)全部损失:简称全损。 1)实际全损(Total loss)指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者货物实际上已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 第一、保险标的完全灭失。其实体已经完全毁损或不复存在。 如大火烧掉船舶或货物,糖、盐这类易溶货物被海水融化,船舶遭飓风沉没,船舶遭碰撞后沉入海底等。 第二、保险标的丧失属性 发生化学变化使货物分解,保险标的丧失商业价值或使用价值,均属于实际全损。 第三、被保险人无法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如一根金条落海无法收回。 第四、保险货物的神秘失踪。 如船舶失踪达一定合理期限,为失踪船舶。在和平时期,如无相反证据,认为是实际全损。货物“不明原因失踪”。 2)推定全损——又称商业全损。 当保险标的因实际全损不可避免而被放弃,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而花费的费用将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就会构成推定全损。 第一、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 第二、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或者收回标的的费用要大于标的回收后的价值,就构成推定全损) 第三、保险货物严重受损。其修理、恢复和续运费用总和大于货物本身价值。 推定全损是介于实际全损和部分损失之间的一种损失。 发生了推定全损,可以将其视为部分损失,也可以将其视为全部损失。 一是保留保险标的,按部分损失索赔;二是放弃保险标的,按推定全损索赔。 (2)部分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 1)共同海损 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的、合理地采取措施,作出了某些特殊牺牲或作出了某些额外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叫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必须确实遭遇危难。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不能是主观臆测的; 第二、必须是自动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抛弃重货) 第三、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 第四、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共同海损行为所作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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