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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行业涉税风险防范.pptx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行业涉税风险防范
2017年7月
01
02
03
CONTENTS
目录
涉税风险介绍
一般纳税人涉税风险点
重点行业风险防范
1
涉税风险介绍
涉税风险的概念
涉税风险的特点
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
1.涉税风险的概念
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 、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
2.涉税风险的特点
(1)主观性
涉税风险的特点
(2)必然性
涉税风险的特点
(3)预先性
(1)企业所处宏观环境诱发税务风险
(2)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税务风险
3.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
企业外部税务风险因素:经济环境 、政策和法规环境、执法环境发生变化,以及社会意识、税务执法等都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一方面,随着我国税收政策、法规等不断调整和更新,在对财务、税收知识进行理解、认知、掌握和运用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难免因为对新出台的政策理解出现偏差而给企业带来风险;另一方面,不同税务执法机构和人员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涉税行为的判断和裁定往往存在不同看法,税务机关在涉税实务中具有的自由裁量权,也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可能性。
企业内部税务风险因素:当前,企业管理者涉税意识有待加强、财务工作者业务水平偏低、内部审计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以及近年来税务代理服务的出现,尤其是税务代理服务质量的高低,都是企业在微观上所面临税务风险的主要因素。
2
一般纳税人涉税风险点
六种涉税风险
3.专用发票开具不符合要求,购买方有权拒收。
2.销售开票未将价款和折扣额分别注明,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1.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6.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1.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下列11种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以下5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情况都应确认收入。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2.销售开票未将价款和折扣额分别注明,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3.专用发票开具不符合要求,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 购买方有权拒收。
4.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不符合作废条件等六种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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