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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解读
4.5.8(原准则4.5.9,去掉申诉); 4.5.9(原准则4.5.10,增加不符合控制程序包含检验检测前中后全过程。); 4.5.10(原准则4.5.11,4.5.12、4.5.13)这样将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和改进整合一起,既吸收原准则的精华,又便于执行; 4.5.11(原准则4.5.14简化); 4.5.12(原准则4.5.15,增加GB/T 19001对内审的具体要求,便于操作); 4.5.13(原准则4.5.16,增加GB/T 19001对管理评审的具体要求,便于操作); 4.5.14(原准则4.5.17,4.5.17.1-5全部整合, 便于操作,并明确企业标准必须转化为机构标准才能申请资质认定); 4.5.15(原准则4.5.18,明确只有方法有要求时,才需要评估不确定度,便于操作); 4.5.16(原准则4.5.18后半部分并简化,便于操作); 4.5.17(原准则4.5.19简化); 4.5.18(原准则4.5.20简化); 4.5.19(原准则4.5.21、4.5.22并简化,对能力验证和机构间比对与质控整合,更加合理,便于操作); 4.5.20(原准则4.5.23); 4.5.21(原准则4.5.24); 4.5.22(原准则4.5.25简化); 4.5.23(原准则4.5.26简化); 4.5.24(原准则4.5.27简化); 4.5.25(原准则4.5.28简化); 4.5.26(原准则4.5.29); 4.5.27(原准则4.5.30); 原准则4.5.31--4.5.33(删除,纳入管理要求); 4.6(原准则4.6不变); (一)关于新准则的实施 新准则的实施时间为2016年8月1日。从2016年8月1日起,全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统一按照2016年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 1. 2016年6月30日前已经按“2015版准则”通过评审获得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按“2015版准则”完成体系文件换版的机构,不再要求按“2016版准则”换版,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体系文件的修订。 2. 2016年6月30日前,未完成体系文件换版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2016版准则”完成体系文件的换版工作。 对做内部校准的机构、租赁设备和设施的机构及没有能力分包的机构,首先是信任,但也不是放任。这些检验检测机构是各级资质认定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要不定期地监督。一旦发现这些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按163号令第六章的有关条款进行查处。 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 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除此之外,机构不能扩大范围出具不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与手签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报告三审制度,2016版准则“4.5.20j) 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的批准人”、2015版准则“4.5.23j) 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习惯上的三审制度可以保留,也可以仅有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电子签名或盖章。 一、进一步简化 二、明确几个争议的问题 三、加入新的理念 四、适当整合、更加合理 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6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在2015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基础上的简化和瘦身。 评审要求的六个要素不变,仍为:4.1 组织、4.2 人员、4.3 场所、4.4 设备设施、4.5 管理体系、4.6 特殊要求。 但评审要求的条款从2015版的65条减少到2016版的50条。 1.总则:不变,共3条( 1.1、1.2、1.3)。 2.参考文件:增加了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由8个增为9个。 3.术语和定义:不变,共3条(3.1 资质认定、3.2 检验检测机构 、3.3 资质认定评审 )。 4.评审要求:变化最大 4.1 组织:由6条减为5条(4.1.1、4.1.2、4.1.3、4.1.4、4.1.5)。 减掉的原4.1.6 技术委员会要求,机构可根据需要采用,新准则不做要求。如需要可放入补充要求中。 4.2 人员:由12条减为7条(4.2.1、4.2.2、4.2.3、4.2.4、4.2.5、4.2.6、4.2.7)。 减少了4.2.8~4.2.12。 其中4.2.8、4.2.9、4.2.10、4.2.11整合入4.2.1~4.2.7;4.2.12特殊岗位要求放入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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