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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集团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以下简称“四系统”,“六大系统”中另外两系统实施办法已行文下发)的建设完善、检查验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集团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四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第四条 集团煤矿单位职责划分
集团煤矿单位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责任主体。
各原煤生产和基建矿井行政正职负责解决“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中的人、财、物等问题,是建设完善“四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负责牵头组织制定本单位建设完善 “四系统”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四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负安全监管责任;分管技术负责人对“四系统”的建设完善负技术管理责任;分管开掘、机电负责人对相关井巷工程的施工、设备和设施的安装等工程负责。
第五条 集团职责划分
集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业务保安部门负责“四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
平煤股份、许平煤业通风处负责监测监控系统、供水施救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压风自救(地面)系统、通讯联络(地面)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调度室、机电处和许平煤业机电处负责矿井通讯联络(井下)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安监局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的规划审批、设计、建设标准、验收、考核工作;平煤股份总办室、许平煤业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审查“六大系统”的相关工程设计;平煤股份开拓处、许平煤业工程计划处负责组织施工 “六大系统”的相关设施及井巷工程;平煤股份计财处、许平煤业财务处负责根据各单位“六大系统”建设总体规划,落实安排资金,分年度下达资金计划。
第二章 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第六条 煤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平煤股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平煤股份(2008)154号文)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第七条 煤矿安装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系统和各类传感器的检测检验。
第八条 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监测数据库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第九条 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独立运行,其它系统不能并入该系统。在瓦斯超限后系统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第十条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在矿井调度室或地面中心站,以确保及时按照应急处置工作计划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一条 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第三章 紧急避险系统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按照《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
第十三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四条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第十五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第十六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位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物理反光标识。
第十七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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