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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的生物因素

儿童犯罪 少年犯罪 成年人犯罪 老年人犯罪 儿童犯罪 重庆女孩虐童事件 姓名:李蕾 年龄:12岁 /w_19rr0wokwh.html http://v.pps.tv/play_3BJGQF.html 日本《少年法》第3条规定:以下所列少年,交付家庭法院审判: 一、犯罪少年; 二、未满14周岁,但触犯刑罚法令的少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性格及其环境,将来有可能犯罪以及触犯刑罚法令的行为的少年:(1)具有不服从保护人的正当监护之恶习的;(2)无正当理由逃离家庭的; (3)与有犯罪习性的人或者不道德的人进行交往的,或者出入可疑场所的; (4)具有损害自己及他人品行行为之恶习的。 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第三条规定: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处理之: 一、少年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行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环境,而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虞者:(一)经常与有犯罪习性之人交往者。(二)经常出入少年不当进入之场所者。(三)经常逃学或逃家者。(四)参加不良组织者。(五)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刀械者。(六)吸食或施打烟毒或麻醉药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七)有预备犯罪或犯罪未遂而为法所不罚之行为者。 七岁以上不满十二岁之人,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行为者,由少年法院适用少年保护事件之处理规定。 十二岁以上不满十四岁之人,毋须承担刑事责任,应以保护事件处理。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保护事件优先,最后考虑刑事案件 保护处分: 1、训诫:并予以假日生活辅导 2、交付保护管束并得命令为劳动服务(不得超过3年) 3、交付安置于适当之福利或教养机构辅导(至多执行至21岁) 4、令人感化院处所施以感化教育。以及一并谕知之禁戒及治疗处分。(6个月以上,不得超过3年) 青春期与少年犯罪 青春期的发现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里,儿童为7岁以下的人,7岁以上的即为成年,年满7岁的人,能够说并明白他人所说的一切,体力亦足够扛起锄头,跟父母去田间劳作,或拿起锤子跟铁匠师傅学打铁。“一个7岁的男性都是男人,除了他不会做爱,不会发动战争” 青春期系统的、科学的心理发展研究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才正真开始,......第一届青春期研究协会——今天,有志于青春期发展的科学家的重要专业组织——会议于1986年召开,只有150人参加了该会议”。 易言之,至今为止,关于青春期系统的科学研究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青春期之过渡性 (一)生物性过渡 (二)认知过渡 (三)社会性过渡 青春期的生理变化主要包括: 身高和体重快速而显著的增长; 第一性特征的发展,即直接与繁殖相关的器官如男性的睾丸和女性的卵巢的发育; 第二性特征的发展,即与性成熟有关的身体外观如乳房、体毛等的变化; 青春期的内分泌变化:身高和体重的快速增长可以归功于生长激素、甲状腺激素和雄性激素的同时释放。“激素的大量产生不仅促发了青春期的开始,同样可能导致情绪的快速变化。这可能可以部分解释青春期的少年为何脾气暴躁、易冲动。 少年的思维不再拘泥于现实和具体,而能够进行抽象思维,进行逻辑推理。认知能力的变化导致了其行为模式的改变,少年不再像儿童那样完全听命于,而是总对父母的权威性提出质疑,同时自我中心主义使青少年发展出了个人神话(personal fables),个人神话使得少年认为自己的经历是独一无二的,他人无法理解自己;对风险无所畏惧,认为幸运总会降临自己身上,而不幸与自己无关。 处于青春期的个体还要经历社会角色和身份的转换,即青春期是个体从儿童向成年人角色过渡的时期,经过了青春期,个体开始被当做成年人对待。 他们被认为有自己的思想和认知,独立做出自己的决定,能控制自己的冲动,并被要求开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实施了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处分。同时,也获得了更多的权利,特别是青春期晚期,如交往朋友、离开学校、独立居住和就业等。 少年犯罪之特征 (一)少年犯罪之可自愈性 (二)少年犯罪之团体性 (三)少年犯罪种类之多样性 少年犯罪的背后 /edu7552812d205e6977.html 成年人犯罪 特点: 功利性 单独犯罪 老年人犯罪 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占社会总人口10%以上。 在步入老年期后,随着自身生理、心理状态的变化,部分老年人会产生‘情绪回归’现象,具体表现为思想情绪变得固执、易怒、冲动,缺乏宽容和克制。情绪激动时,语言和行为有明显的攻击性。 老年人犯罪特征 所谓老年人犯罪,概括说,就是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这其中又以农村男性居多。” “老年人犯罪种类大概可以这样分:暴力型犯罪占50%左右,涉性犯罪占20%左右,诈骗类犯罪占15%左右,其他犯罪占15%左右。 农村老年人犯罪以暴力、涉性为主,而城市老年人犯罪,基本以职务、诈骗犯罪为主,比如老党员、老干部以权谋私。” 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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