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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医疗损害鉴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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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医疗损害鉴定

第六章 医疗损害鉴定 教学目标: 1.熟悉鉴定的法学意义及类型。 2.掌握医疗事故鉴定及其相关问题。 3.了解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性质与法律地位及其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案例引入 七旬老人手术中偏瘫是谁的责任 【案情提要】 1998年11月,家住北京市西城区69岁的勒某不慎摔了一跤,造成右腿骨折。同年11月12日,勒某在其合同医院做了手术。骨折手术虽然做得很成功,但勒某却在手术过程中意外出现昏迷现象。经院方检查抢救,确诊勒某是在手术过程中突发急性脑梗塞,并随之患上了偏瘫。此后,勒某一直处于偏瘫嗜睡状态,勒某的家属与医院之间就此发生了纷争。勒某的家属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将勒某留在医院迟迟不肯接走,并提出索赔要求。 医院一方坚持勒某的瘫痪不是手术造成的。勒某的骨折手术当时进行得很顺利,主刀大夫一直在按手术流程严格操作,自始至终未发生违规操作行为。手术伤口愈合,情况很好,证明手术成功。医生在手术时,考虑到老人年龄大,从前曾有过高血压病史,还特地安排了专门人员随时监测病人的血压情况。当手术即将结束时,发现勒某血压开始升高,人也出现昏迷,呼之不应。经诊断,是病人突发急性脑梗塞,其发病原因很多,有可能是因为病人自身心理紧张引起;也有可能是因为手术刺激引起;还有可能是:病人恰在此时发病,因其本身就有高血压病史。而且,每一个外科手术本身都有可能因为病人的体质不同发生多种意外情况,例如心脑血管意外、麻醉意外等等。目前,医院手术前均要让病人家属在手术单上签字,而上面均已载明手术时将有可能发生的种种意外情况。医院一方特别感到气愤的是:病人家属签字就像走过场,一旦真有意外发生时,往往认准要找医院“算账”。 患者勒某的儿子对医院的手术很有意见。首先,他认为医院的术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针对患者的特殊体质进行详细检查,就草率作出能做手术的结论;第二,他认为院方对手术过程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应对措施不足,抢救也不得力,耽误了患者的抢救治疗;第三,对医院最大的意见是要求患者家属签订手术单上所载明的十多种意外责任,他认为患者家属很难真正理解这种种意外将会导致患者怎样可怕的结果,也很难理解这种种意外责任的真正含义,如此医院等于是通过这种签字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了患者的家属,这无论对患者还是对患者的家属都是不公平的。 为搞清真相,勒某的儿子在父亲瘫痪之后几经周折复印到病历,又三番五次地找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但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拒绝做鉴定,理由是:患者及其家属想申请鉴定时,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得先交清医院欠款再做鉴定。做医疗鉴定受挫,勒某的儿子于1999年5月起诉到法院,但由于没有医疗事故鉴定书,法院无法审理。具体的责任到底是谁,无法确定。 【案情提问】 1.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否有权拒绝鉴定? 2.法院是否能够拒绝受理勒某儿子的起诉? 3.患者家属能否以医疗事故为由拒付医疗费? 4.手术前签字同意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分析】 (一)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权拒绝鉴定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启动包括二种方式,其一为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其二为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本案中如果是医院和患者都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那么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无权拒绝鉴定。但是如果仅是患者一方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按照现行的条例是不能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此时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权拒绝鉴定。可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拒绝鉴定的理由不包括欠交医疗费。因此,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拒绝鉴定的理由于法无据,因此无权拒绝鉴定。 (二)法院不能够拒绝受理勒某儿子的起诉 法院认为由于没有医疗事故鉴定书而无法审理是不能成立的。在无法启动鉴定程序而导致的不能做出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再向法院提出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由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可见,本案中法院拒绝受理勒某儿子的起诉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应该受理。 (三)患者家属不能以医疗事故为由拒付医疗费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医疗费中有一部分是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患者家属可以拒付这部分医疗费。也就是说医院请求的医疗费中因院方的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院自负。但是,具体到本案还未对医疗行为是否是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定性,因此医疗费用不能够拒付。 (四)手术前同意签字的法律效力是有限的 手术前签字的意义,更多地反映了患者同意手术。医院以手术行为经患者同意为由而抗辩手术过程中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请求,是不成立的。因为手术签字中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局限性,使得手术同意签字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不涉及医疗事故中风险和责任的划分,因此手术前的同意签字的效力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第一节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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