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一章——共同犯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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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有些犯罪是由一个人完成;而有些犯罪由二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完成,因此存在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的行为如何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刑法有必要研究共同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内容:共同犯罪的概述;共同犯罪的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目的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理解共同犯罪的形式;掌握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重点难点:四种犯罪人的认定。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二人以上 (二)共同的犯罪行为 (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 2、同时犯 3、罪过形式不同的 4、故意内容不同的 5、实行犯过限 6、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 (二)片面共犯:以从犯处理为宜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及划分的意义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况或者共同犯罪之间的结合形态。 二、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 对向性、聚合性、集团性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无分工, 均为实行犯,各人对共同的犯罪行为整体负责。 复杂的共同犯罪:有分工,有帮助犯、教 唆犯、实行犯等。 (四)一般的共同犯罪:不存在组织形式 特别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 为固定。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我国刑法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我国刑法学上研究的是四种共同犯罪人,即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二、各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3)在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中的首要分子。但在有些犯罪中首要分子只一个时,不一定是共同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 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上述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琐事纷争竟杀人 兄弟均被判死刑 周培刚带女友到某酒店玩耍,因等候的电梯未到,他就用脚踢电梯门。酒店经理李谷裕见状进行劝止时,引起了周培刚的不满,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被酒店工作人员劝开。周培刚随后打电话告诉其兄周培毅,让他帮忙报复。不久,携带一把长刀和一根电击器赶到酒店的周培毅与弟弟一起,将酒店301号包房内的李谷裕喊出房间,用电击器对其进行击打并用长刀刺其左胸部。被害人李谷裕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心脏失血性休克死亡。 今年29岁的周培毅曾于2000年9月5日因运输毒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未执行),27岁的周培刚则曾因贩卖毒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99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持械对被害人进行打杀,致被害人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培刚积极邀约被告人周培毅报复被害人李谷裕,被告人周培毅对被害人李谷裕实施了致命伤害行为,作用相当,均是主犯。 被告人周培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同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7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周培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亿万富翁袁宝璟雇凶杀人案 2006年3月17日,曾经轰动一时的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终于尘埃落定。袁宝璟、袁宝琦、袁宝森在宣判后分别被押赴刑场采取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袁宝璟系辽宁省辽阳市人,198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2年,在怀柔注册了北京建昊实业发展公司,启动资金20万元,半年之后袁获利200多万元。随后,他转向股票、债券。1994年离开股票市场,一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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