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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点重点学习笔记,超经典总结_图文
专题一 刑法概说
考点提要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概念与分类 1、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性质与任务 刑法的属性:①特定性;②广泛性;③严厉性;④补充性;⑤保障性。
刑法的任务:可概括为保护合法权益(具体有四项)。 体系与解释 广义的体系: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体系: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刑法解释按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刑法的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 1、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补充原则是旗国主义)。
2、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①属人管原则;②保护管辖原则;③普遍管辖原则。
3、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采取消极承认的做法,保留再审判的权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1、在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期间所发生的未决案的处理。
2、从旧兼从轻原则对继续犯和连续犯的适用。
3、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重点与难点
一、刑法解释的效力
按效力分类 解释主体 解释特点 解释效力 立法解释 立法机关 (1)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
(2)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3)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在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学理解释 未经国家授权的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 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它们没有法律效力。
二、刑法解释的方法与原则
1、刑法解释的方法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大类。
(1)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明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
(2)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等方法。
2、刑法解释的原则
(1) 文理解释优先,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使用论理解释。
(2)任何解释方法所得的结论都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基本含义 具体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以及应处什么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1)成文法主义:只有成文的法律才能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故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和判例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人(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即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
(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
(3)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即处以刑罚时,要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1)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在立法上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宏观预测和遏制手段的总体设计,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
(3)在量刑方面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
(4)在行刑方面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情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四种管辖原则的适用顺序应该是: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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